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監管暫行辦法

2014年2月28日,國家能源局以國能監管〔2014〕107號印發《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監管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監管內容、監管措施、附則4章23條,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通知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能監管〔2014〕1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關電力企業:

為了規範新建(包括擴建、改建,以下統稱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系統工作,確保新建電源公平無歧視接入電網,我們編制了《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監管暫行辦法》並已經局長辦公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14年2月28日

辦法

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新建(包括擴建、改建,以下統稱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系統工作,確保新建電源公平無歧視接入電網,根據《電力監管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及以上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包括“備案”)的新建電源項目(含併網發電機組的水利工程和航電樞紐的水力發電機組)接入電網監管工作。
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監管包括對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相關工作制度備案、接入電網服務、新建電源項目及配套送出工程(也稱“接入系統工程”或“接入電網工程”)同步建設情況和相關信息公開情況的監管。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實施監管。
第四條 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監管工作應當依法開展,並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投訴和舉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章 監管內容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協商接入電網的新建電源項目的合規性實施監管。
向電網企業協商提出接入電網的新建電源項目,應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力發展規劃或專項規劃,取得同意立項意見。
第七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網企業關於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工作制度及其備案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建立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工作制度,明確辦理接入系統服務的有關工作部門、工作流程、工作時限,以及新建電源項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設有關工作部門、工作流程。
電網企業制訂的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工作制度應報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備案。國家電網公司總部直接報國家能源局備案,南方電網公司總部同時報國家能源局備案。
第八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網企業向發電企業及其委託的設計單位提供新建電源項目接入系統設計資料情況實施監管。
發電企業須委託有資質、獨立的設計單位開展新建電源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工作。電網企業應按照相關行業標準,根據接入系統設計要求,及時向設計單位提供設計所需的電力系統相關資料,如因故確實不能及時提供的,電網企業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發電企業,並予以說明。有關資料的獲得、使用、保存和轉移等環節應符合國家相關信息安全與保密的要求。
第九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網企業協商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及出具書面答覆情況實施監管。
發電企業完成新建電源項目接入系統設計相關工作後,應書面與電網企業協商接入事宜,並同時提交接入系統設計研究報告。電網企業應按照“公平、公開、高效”的原則,及時組織對新建電源項目接入系統報告進行研究,書面答覆發電企業,並抄送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總部出具的接網答覆直接抄送國家能源局,南方電網公司總部出具的接網答覆同時抄送國家能源局。
電網企業對新建電源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以書面形式對接入系統報告存在的問題一次性完整告知。發電企業應根據書面意見補充完善相關設計報告,並及時提交電網企業。
電網企業辦理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書面答覆業務的期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自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協商提出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之日起,電網企業組織研究並出具書面答覆的期限:
1.國務院核准的新建核電項目不超過40個工作日;
2.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新建燃煤(含低熱值煤)、燃氣等火電項目不超過40個工作日;主要流域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含水利工程和航電樞紐的水力發電機組)不超過40個工作日;
3.省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新建燃煤背壓熱電、燃氣熱電、非主要流域上建設的水電站、風電站等電源項目不超過30個工作日;
4.新建併網光伏電站項目及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分散式發電項目參照執行。
第十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已商定的新建電源項目接網設計執行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根據商定意見,抓緊組織開展配套送出工程核准等前期工作。送出工程前期工作所需時間原則上不超過電網企業同電壓等級、條件相近的其他電網工程,由各派出機構根據所在地實際情況提出時限要求。
因發電企業或電網企業單方面原因調整接網方案的,應商對方按照有關程式重新確定新的方案,相關費用由提出調整方承擔。
第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新建電源項目配套送出工程投資界面實施監管。
第十二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簽訂接網協定書及其執行情況實施監管。
新建電源項目和送出工程均核准後30個工作日內,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應簽訂接網協定,並報送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備案。接網協定包括但不限於新建電源項目本期規模、開工時間、投產時間,配套送出工程投產時間,產權分界點,電力電量計量點,違約責任及賠償標準等。其中,新建電源項目和送出工程建設周期原則上參考相關工程建設定額周期有關規定。
電網企業、發電企業應嚴格執行接網協定,相互配合,確保電源電網同步建成投產。因單方原因造成投產時間遲於接網協定約定時間並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根據約定標準向對方進行經濟賠償。
第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信息公開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應對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業務,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和全過程規範管理的信息檔案制度,真實、準確、全面記錄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的有關信息。
電網企業應通過入口網站公開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相關工作制度,為發電企業查詢新建電源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進度提供便利,並每季度向申請接入電網的發電企業通報截止到上季度末的下列信息:
(一)當期發電企業書面協商接入的項目列表(配套送出工程未投產),配套送出工程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各項目發電企業書面協商接入時間、電網企業書面答覆時間;
(二)該新建電源項目配套電網工程項目概況、計畫及工程建設進度;
(三)與該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相關的其他信息。
發電企業應在每季度向電網企業通報截止到上季度末的下列信息:
新建電源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建設階段性進度情況。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在辦理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業務時不得對工程項目提出指定設計單位、工程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等不正當要求。

第三章 監管措施

第十五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定期對新建電源接入電網情況進行監管評價。
第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對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工作情況及投訴舉報情況開展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電網企業、發電企業以及項目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詢問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相關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三)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及資料,對可能轉移、隱匿、損毀的檔案及資料予以封存;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對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工作有爭議的,按照《電力併網互聯爭議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電力監管條例》及其有關監管規則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將電力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省以下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新建電源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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