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十個罪名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新增十個罪名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9.11發布,自2009.11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新增十個罪名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一、強姦犯罪
1.構成強姦犯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姦婦女1人1次,犯罪情節一般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強姦婦女3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姦婦女的;強姦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強姦人數、次數、致人傷亡後果等犯罪事實和情節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姦婦女每增加1人,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強姦同一婦女每增加1次,可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輕傷,可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傷,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姦淫幼女的,可比照強姦婦女增加基準刑的10%~30%。
二、非法拘禁犯罪
1.構成非法拘禁犯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未造成傷害後果的,可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1人重傷,犯罪情節一般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1人死亡,犯罪情節一般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次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後果等犯罪事實和情節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非法拘禁時間超過24小時,每增加12小時,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或者一次,可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輕傷,可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傷,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其他嚴重後果的,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三、詐欺犯罪
1.構成詐欺犯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詐欺數額、次數和其他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欺公私財物的;
(2)詐欺財物為被害單位、被害人所急需的生產資料,並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3)詐欺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搶奪犯罪
1.構成搶奪犯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搶奪數額、次數和其他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2)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4.在案發前自動歸還被害人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五、職務侵占犯罪
1.構成職務侵占犯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職務侵占數額、次數等犯罪事實和情節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侵占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的;
(2)侵占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3)侵占法人、企業或其他組織急需要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六、敲詐勒索犯罪
1.構成敲詐勒索犯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和其他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帶有黑社會性質或地方惡勢力性質的;
(2)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隱私勒索他人財物的;
(3)以危險方法製造事端進行敲詐勒索的。
七、妨害公務犯罪
1.構成妨害公務犯罪的,可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妨害公務次數、致人傷害後果等犯罪事實和情節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煽動民眾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
(2)持械妨害公務的;
(3)燒毀警用、公務車輛的。
4.執行公務行為不規範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八、聚眾鬥毆犯罪
1.構成聚眾鬥毆犯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聚眾鬥毆3次的;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或者持械聚眾鬥毆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傷害後果等犯罪事實和情節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聚眾鬥毆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帶有黑社會性質或地方惡勢力性質的;
(2)組織未成年人聚眾鬥毆的。
九、尋釁滋事犯罪
1.構成尋釁滋事犯罪的,可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尋釁滋事次數、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尋釁滋事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尋釁滋事的;
(2)持械進行尋釁滋事的;
(3)帶有黑社會性質或地方惡勢力性質的。
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在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涉及盜竊、搶劫、詐欺、搶奪的機動車5輛或者價值50萬元以上的;或者情節嚴重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犯罪數額、次數和其他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及其收益的;
(2)以兩個罪名並列定罪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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