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跨省就醫聯網結報轉診流程與信息交換操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基層函﹝2016﹞9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計畫單列市衛生計生委,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醫院:
根據《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異地就醫聯網結報實施方案》(國衛基層發〔2016〕23號)要求,在推進新農合異地就醫結報工作時,各省(區、市)要建立異地就醫轉診制度,構建良好的就醫秩序。為規範異地就醫轉診管理,我們制定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跨省就醫聯網結報轉診流程與信息交換操作規範(試行)》(可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6年8月17日
規範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跨省就醫聯網結報轉診流程與信息交換操作規範(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跨省就醫秩序,落實分級轉診制度要求,實現跨省異地就醫結報目標,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0號)以及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關於印發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異地就醫聯網結報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衛基層發〔2016〕23號)的要求,制定本操作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跨省就醫聯網結報定點醫療機構和跨省就醫結報省級結算中心(或區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以及統籌地區進行跨省就醫聯網結報轉診的相關業務。
第三條 新農合跨省就醫聯網結報轉診是指符合跨省轉診條件的參合患者按當地轉診規定辦理省外就醫轉診手續後到省外就醫的過程。參合地經辦機構(或醫療機構,下同)及時將規範化的轉診信息經省級新農合信息平台(或區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報送至國家新農合信息平台。國家平台再經省級平台推送至轉診醫療機構,實現民眾就醫的身份確認並提供結報服務。
第四條 本操作規範旨在引導規範的跨省轉診就醫秩序,規範跨省轉診管理流程,釐清各級新農合管理部門、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的責任範圍。
二、定點醫療機構範圍
第五條 跨省就醫聯網結報定點醫療機構指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遴選並報送新農合跨省就醫結報聯網醫療機構和試點統籌地區信息的通知》(國衛辦基層函〔2016〕846號)遴選出的具備聯網條件,並與省級(或統籌地區) 衛生計生部門簽訂定點協定,承擔新農合跨省就醫聯網結報工作的醫療機構,具體醫療機構名單可通過國家平台獲取。
第六條 非協定定點轉診醫療機構不承擔跨省轉診職能和聯網結報工作。
第七條 為方便患者住院,參合地經辦機構可在就醫地選擇若干定點醫療機構作為轉入醫院,由參合患者在其中自主選擇。
三、跨省就醫聯網結報轉診患者資格確認
第八條 參合患者在省內醫療機構無法確診、或確診後無治療條件的疑難病症,按規定辦理跨省轉診手續。
第九條 在外務工、探親、異地急診等患者,原則上也應做到基層首診,規範跨省就醫轉診秩序。
(一)應自入院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參合地新農合管理經辦部門報告,辦理轉診備案手續。
(二)凡遇雙休日、法定節假日等原因無法正常辦理轉診備案手續的患者,可在出院結算前,通過電話、網路等方式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申請補辦轉診 。
第十條 長期外出務工並建立穩定勞動契約關係的人員,投靠子女的老年人和其他異地長期居住的人員,可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在居住地辦理居住證,參加務工地或居住地基本醫療保險。
四、轉診管理流程
第十一條 參合患者應持居民健康卡(或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和監護人身份證),通過多種形式在參合地辦理轉診手續。
第十二條 統籌地區經辦人員通過信息系統填寫轉診內容。
(一)按照附屬檔案1《新農合跨省就醫聯網結報轉診單》要求填寫轉診內容;
(二)對於參合患者需要異地報銷,應填寫銀行賬戶等信息,具體內容參見《新農合跨省就醫聯網結報數據交換技術方案》;
(三)對於未辦理身份證的嬰幼兒,姓名為XXX之子(之女),XXX為已參合的父母(或監護人),身份證和合作醫療證為XXX的證件號碼,以保證患者身份的一致性。
第十三條 經辦人員可通過同級業務信息系統、省級新農合信息平台或國家新農合信息平台填寫轉診內容。
(一)同級或者省級新農合信息系統功能完善的地區,經辦人員應通過同級信息系統填報轉診信息;
(二)省級新農合信息系統功能不完善的地區,經辦人員可直接通過國家新農合信息平台填寫轉診內容。
第十四條 各級新農合相關信息系統按照規則生成跨省就醫聯網結報轉診單編號,作為轉診單的標識符。轉診單編號共20位,其中1至6位是統籌地區代碼,7至14位日期,15至20位是順序碼。順序碼生成規則如下:
(一)統籌地區新農合業務信息系統生成範圍000001至400000;
(二)省級新農合業務信息系統生成範圍400001至800000;
(三)國家新農合信息平台生成範圍800001至999999。
第十五條 經辦人員填寫內容後,通過省級新農合信息平台及時將轉診信息上報至國家新農合信息平台。
第十六條 應按照附屬檔案1《新農合跨省就醫聯網結報轉診單》生成紙質版,列印並交由患者,作為患者跨省就醫轉診的憑證。鼓勵經辦機構使用信息化技術,創新服務手段,為患者提供電子轉診憑證。
第十七條 參合患者在辦理入院登記時應主動向定點醫療機構出示居民健康卡(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和監護人身份證)、入院通知書(住院證)、轉診單。
第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查驗就診人員的身份信息,核對參合患者本人及其出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和監護人身份證),辦理入院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未按規定向參合地新農合管理經辦部門報告備案和執行轉診的患者所發生的跨省就醫醫療費用不予直接結報。
五、轉診單的期限
第二十條 跨省就醫聯網結報轉診單有效期為3個月。超出有效期未及時辦理延期的,逾期發生的費用不納入新農合直接結報範圍。
第二十一條 對於相同疾病多次治療的轉診患者,可向統籌地區申請,由經辦人員通過信息系統再次激活前一次轉診證明,即可完成轉診手續。
(一)通過電話、傳真、網路等方式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申請激活;
(二)統籌地區經辦人員通過本級新農合信息系統或登錄國家新農合信息平台進行激活操作。
六、嚴格規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定點醫療機構要把握轉診條件、程式和要求,規範轉診管理,關注轉出率,承擔跨省轉診職能的省市兩級定點醫療機構要建立轉診聯繫制度,保持信息暢通。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轉診條件的患者要及時辦理轉診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向參合人員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要把跨省轉診規定和流程在醫療機構以及經辦機構醒目位置和重點視窗公示,履行告知義務,讓民眾知情了解。
第二十四條 經辦機構要確認參合患者身份,宣傳新農合相關政策,介紹相關注意事項,公布已開展跨省就醫結報的定點醫療機構名單。
七、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省級新農合結算中心可根據本規範的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經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定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範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基層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範適用於衛生計生部門管理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規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跨省就醫聯網結報轉診單
地區:
轉診單號: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
患者聯繫人 | 患者聯繫電話 | |||||||||||
身份證號 | 合作醫療證號或居民健康卡號 | |||||||||||
銀行卡號 | 開戶行名稱 | |||||||||||
參合區(縣)地區名稱 | ||||||||||||
轉診申請說明 | ||||||||||||
申請時間 | ||||||||||||
建議轉入醫療機構 | 轉出機構 | |||||||||||
轉出機構轉診情況說明 | ||||||||||||
疾病名稱 | 申請時間 | |||||||||||
機構聯繫人 | 機構聯繫方式 | 機構聯繫信箱 | ||||||||||
審核機構情況 | ||||||||||||
統籌地區轉外就醫管理部門(單位)審核意見: 簽章 審核人姓名 審核時間 | ||||||||||||
轉入醫療機構核查情況 | ||||||||||||
請醫療機構認真核查身份證、合作醫療證與患者身份一致後簽字確認簽字 醫療機構部門蓋章 日期:年月日 | ||||||||||||
注1:紙質轉診單編號格式:1至6位是統籌地區代碼,7至14位日期,15至20位是順序碼。
注2:電子轉診單可採集患者銀行賬號信息,以便通過轉賬方式發放補償相關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