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是規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會計核算,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的。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的通知

財會[200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規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部制定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現予印發。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

章節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新農合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新農合基金。

本制度所稱新農合基金,是指各統籌地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通過參加新農合的農民(以下簡稱參合農民)個人繳納、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籌集的,用於對參合農民醫藥費用進行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新農合基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新農合基金獨立於經辦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條 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訖日期亦採用公曆日期。

第五條 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

第六條 新農合基金的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七條 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新農合基金的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等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二)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採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三)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八條 新農合基金會計機構設定、會計人員配備、內部會計監督與控制以及相關會計基礎工作等,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及內部控制規範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

第九條 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第十條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第十一條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本制度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對新農合基金進行會計核算。

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對明細科目的設定作必要的補充。

第十二條 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順序號 編號 名稱

一、資產類

1 1001 現金

2 1002 財政專戶存款

3 1003 收入戶存款

4 1004 支出戶存款

5 1101 暫付款

6 1201 繳存省級風險基金

二、負債類

7 2001 暫收款

三、淨資產類

8 3001 統籌基金

9 3002 家庭賬戶基金

四、收入類

10 4001 農民個人繳費收入

11 4002 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

12 4003 集體扶持收入

13 4004 政府資助收入

14 4005 利息收入

15 4006 其他收入

五、支出類

16 5001 統籌基金支出

17 5002 家庭賬戶基金支出

第十三條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1001 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的庫存現金。

二、經辦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

三、現金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現金形式的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收入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從銀行提取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支出現金,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設定“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餘數,並將結餘數與實際庫存數進行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新農合基金的庫存現金。

1002 財政專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存入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財政專戶的款項。

二、財政專戶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將現金存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科目。

(二)設定收入戶的地區,按規定將收入戶的資金劃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 “收入戶存款”科目。

(三)收到直接繳入財政專戶的基金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農民個人繳費收入”、“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四)收到財政專戶存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五)由財政專戶向支出戶撥入資金,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支出戶的存款利息按規定轉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

(六)實行財政專戶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地區,發生支出時,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風險基金按規定由省級統一管理的,由經辦機構本級財政專戶繳入省級財政專戶時,借記“繳存省級風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風險基金由省級財政專戶撥回經辦機構本級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繳存省級風險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定“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財政部門轉來的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和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複印件,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餘額。“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財政部門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財政專戶存款賬面結餘與財政部門對賬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財政專戶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財政專戶存款結餘。

1003 收入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按規定存入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收入戶的款項。

基金收入直接繳入財政專戶的,不設定本科目,通過“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核算。

二、收入戶主要用於暫存尚未繳入財政專戶的各項基金收入,應按期匯繳財政專戶。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三、收入戶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設定收入戶的地區,收取農民個人繳費、接收集體經濟組織扶持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等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農民個人繳費收入”、“集體扶持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收入戶的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三)按規定將收入戶的資金劃入財政專戶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定“收入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餘額。“收入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收入戶存款賬面結餘與銀行對賬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銀行收入戶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五、收入戶存款月末餘額必須按規定全部劃入財政專戶。劃轉後,本科目月末無餘額。

1004 支出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按規定存入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支出戶的款項。

全部補償支出實行財政專戶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地區,可不設定本科目。

二、支出戶主要用於接收財政專戶撥入款項、支付基金支出款項、暫存該賬戶利息收入及將該賬戶利息收入繳入財政專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款項與該賬戶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三、支出戶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二)收到支出戶的利息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劃撥支出戶的利息到財政專戶,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支付基金支出時,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定“支出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餘額。“支出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支出戶存款賬面結餘與銀行對賬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銀行支出戶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支出戶存款結餘。

1101 暫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收支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暫付款項,如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預付款。

二、暫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預付的醫藥費,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二)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結算醫藥費款項時,根據予以補償的醫藥費支出數額,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按已預付的醫藥費金額,貸記本科目,按醫藥費實際支出數額與已預付醫藥費金額的差額,貸記“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

(三)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退回經辦機構多付的預付醫藥費,按資金的原渠道,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暫付款種類和對方單位設定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尚未結清的暫付款。

1201 繳存省級風險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風險基金實行省級統一管理的統籌地區,新農合基金繳存省級財政專戶的風險基金。

二、繳存省級風險基金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風險基金按規定由省級統一管理的,由經辦機構本級財政專戶繳入省級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二)風險基金由省級財政專戶撥回經辦機構本級財政專戶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繳存省級統一管理的風險基金餘額。

2001 暫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收支活動中形成的暫收款。

二、經辦機構在本年度收到的參合農民繳納的以後年度個人繳費以及收到的其他屬於以後年度的基金收入,通過本科目核算,在本科目下相應設定“預收基金收入”明細科目及相關明細賬。

三、暫收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屬於以後年度的基金收入時,借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預收基金收入)。以後年度,將歸屬於該年度的各預收基金收入轉入相關收入科目,借記本科目(預收基金收入),貸記相關收入科目。

(二)收到其他暫收款項時,借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償付或退回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等科目。

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暫收款,經財政部門批准後,計入其他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暫收款的種類和對方單位設定明細賬。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尚未償付的暫收款。

3001 統籌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統籌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後的滾存結餘。

二、本科目應當設定“一般統籌基金”、“風險基金”兩個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統籌基金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期末(含月末,下同),按照新農合統籌補償方案的要求,將各收入科目貸方餘額中歸屬於統籌基金的金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相關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一般統籌基金)。將“統籌基金支出”科目借方餘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一般統籌基金),貸記“統籌基金支出”科目。

(二)按規定提取風險基金的,借記本科目(一般統籌基金),貸記本科目(風險基金)。

(三)當期因彌補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臨時周轉困難等動用了風險基金的,借記本科目(風險基金),貸記本科目(一般統籌基金)。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歷年積存的新農合統籌基金結餘。

3002 家庭賬戶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家庭賬戶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後的滾存結餘。

不設家庭賬戶的統籌地區,不設定本科目。

二、經辦機構根據統籌地區實際情況,可按鄉(鎮)、每戶參合農民家庭等設定明細賬。

三、家庭賬戶基金的核算內容如下:

期末,按照新農合統籌補償方案的要求,將各收入科目貸方餘額中歸屬於家庭賬戶基金的金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相關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借方餘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歷年積存的新農合家庭賬戶基金結餘。

4001 農民個人繳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參合農民以家庭為單位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繳納的款項。

經辦機構在本年度收到的參合農民繳納的以後年度個人繳費,在“暫收款(預收基金收入)”科目核算,以後年度再轉入本科目。

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等比照上述原則處理。

二、農民個人繳費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參合農民本年度個人繳費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在本年度收到的參合農民繳納的以後年度個人繳費,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暫收款(預收基金收入)”科目。以後年度,將歸屬於該年度的農民個人繳費轉入本科目,借記“暫收款(預收基金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貸方餘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家庭賬戶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餘額。

4002 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代資助對象繳納的款項。

二、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農村醫療救助資助資金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貸方餘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家庭賬戶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餘額。

4003 集體扶持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鄉(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扶持新農合的款項。

二、集體扶持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集體經濟組織扶持資金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貸方餘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家庭賬戶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餘額。

4004 政府資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各級政府按照規定標準和參合農民人數資助新農合的款項等政府撥付的新農合補助資金。

二、經辦機構根據統籌地區實際情況,可在本科目下設定“中央財政資助收入”、“省級財政資助收入”、“地(市)級財政資助收入”、“縣級財政資助收入”等明細科目。

三、政府資助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政府補助資金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貸方餘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餘額。

4005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持有的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利息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財政專戶利息收入時,直接計入財政專戶,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收到本年度支出戶利息收入時,計入支出戶存款,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支出戶利息收入轉入財政專戶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

(三)收到本年度收入戶利息收入時,計入收入戶存款,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將本科目貸方餘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餘額。

4006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新農合基金的捐贈收入及經財政部門核准的其他收入。

二、其他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貸方餘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餘額。

5001 統籌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應由統籌基金開支的對參合農民醫藥費用的補償支出。

二、經辦機構根據統籌地區實際情況,可在本科目下設定“住院支出”、“門診支出”、“其他支出”等明細科目。

三、統籌基金支出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結算醫藥費款項時,根據予以補償的醫藥費支出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科目;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預付醫藥費的,借記本科目,貸記“暫付款”科目。

(二)採用其他結算方式支付的醫藥費補償支出,根據經審核的醫藥費報銷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借方餘額轉入統籌基金。借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5002 家庭賬戶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設定家庭賬戶基金的地區用於參合農民門診醫藥費用、住院自負費用和健康體檢費用等支出。

不設家庭賬戶基金的統籌地區,不設定本科目。

二、經辦機構根據統籌地區實際情況,按每戶參合農民家庭設定明細賬。

三、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結算醫藥費款項時,根據應由家庭賬戶開支的醫藥費支出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科目;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預付醫藥費的,借記本科目,貸記“暫付款”科目。

(二)採用其他結算方式支付的醫藥費補償支出,根據經審核的醫藥費報銷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借方餘額轉入家庭賬戶基金,借記“家庭賬戶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第三章 財務報表及編制說明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本制度的規定編制新農合基金財務報表。

第十五條 新農合基金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淨資產變動表及附註。

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淨資產變動表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編報。

附註是對在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和淨資產變動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包括收入明細表、支出明細表等相關附表。附註可由經辦機構根據統籌地區具體要求自行編制。

第十六條 新農合基金財務報表應當至少按照月份、年度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編報及時。月度財務報表應於月份終了後8日內報出;年度財務報表應於年度終了後15日內報出。

第十七條 財務報表格式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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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資產負債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月末、年末等會計期間終了時新農合基金全部資產、負債及淨資產的構成情況。

(二)本表“年初數”欄各項數字,應根據上年末本表“期末數”所列數字填列。

(三)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現金”項目,反映庫存現金餘額。本項目應根據“現金”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2.“財政專戶存款”項目,反映財政專戶存款的餘額。本項目應根據“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3.“支出戶存款”項目,反映支出戶存款的餘額。本項目應根據“支出戶存款”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4.“暫付款”項目,反映尚未結清的暫付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暫付款”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5.“繳存省級風險基金”項目,反映繳存省級統一管理的風險基金餘額。本項目應根據“繳存省級風險基金”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6.“暫收款”項目,反映尚未結轉的預收款項和尚未償付的暫收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暫收款”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7.“統籌基金”項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歷年積存的統籌基金結餘。本項目應根據“統籌基金”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1)“一般統籌基金”項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歷年積存的一般統籌基金結餘。本項目應根據“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明細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2)“風險基金”項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歷年積存的風險基金結餘。本項目應根據“統籌基金(風險基金)”明細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8.“家庭賬戶基金”項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歷年積存的家庭賬戶基金結餘。本項目應根據“家庭賬戶基金”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第十九條 收支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新農合基金在月份、年度等會計期間內的收入、支出和結餘情況。

(二)本表“本月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月實際發生數,在編報年度會計報表時,將“本月數”欄改成“上年累計數”欄,填列上年全年累計實際發生數。

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計實際發生數。

(三)本表“本月數”欄各項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

1.“基金收入”項目,反映當期基金收入總額。本項目應根據本表“農民個人繳費收入”、“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項目金額加總計算填列。

(1)來源分類項目:

①“農民個人繳費收入”項目,反映參合農民當期按規定繳納的款項。本項目應根據“農民個人繳費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②“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項目,反映農村醫療救助當期代資助對象繳納的款項。本項目應根據“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③“集體扶持收入”項目,反映鄉(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當期扶持新農合的款項。本項目應根據“集體扶持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④“政府資助收入”項目,反映各級政府當期按照規定標準和參合農民人數資助新農合的款項等政府撥付的新農合補助資金。本項目應根據“政府資助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⑤“利息收入”項目,反映新農合基金存入銀行所取得的當期利息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利息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⑥“其他收入”項目,反映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新農合的捐贈及經財政部門核准的其他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2)性質分類項目:

①“統籌基金收入”項目,反映本期按規定計入統籌基金的各項收入總額。本項目應根據結轉入“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明細科目貸方的各項收入總額填列。

②“家庭賬戶基金收入”項目,反映本期按規定計入家庭賬戶基金的各項收入總額。本項目應根據結轉入“家庭賬戶基金”科目貸方的各項收入總額填列。不設定家庭賬戶的地區,不填列本項目。

2.“基金支出”項目,反映當期基金支出總額。本項目應根據本表“統籌基金支出”及“家庭賬戶基金支出”項目金額加總計算填列。

(1)“統籌基金支出”項目及其“住院支出”、“門診支出”、“其他支出”明細支出項目,反映當期應由統籌基金開支的各項支出。本項目及其明細支出項目應根據“統籌基金支出”科目及其明細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2)“家庭賬戶基金支出”項目,反映當期應由家庭賬戶基金開支的參合農民門診醫藥費用、住院自負費用和健康體檢費用等支出。本項目應根據“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3.“本期基金結餘”項目,反映當期基金總收入扣除總支出後的結餘。本項目應根據本表“基金收入”減去“基金支出”項目金額後的金額填列。

(1)“統籌基金結餘”項目,反映統籌基金當期各項收入減去各項支出後的結餘。本項目應根據本表“統籌基金收入”減去“統籌基金支出”項目金額後的金額填列。

(2)“家庭賬戶基金結餘”項目。反映家庭賬戶基金當期各項收入減去各項支出後的結餘。本項目應根據本表“家庭賬戶基金收入”減去“家庭賬戶基金支出”項目金額後的金額填列。

第二十條 淨資產變動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新農合基金的年初、年末結餘及構成變動情況。

(二)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

1.“年初結餘”欄,反映基金(包括一般統籌基金、風險基金與家庭賬戶基金)的年初餘額。

(1)項目,根據“統籌基金”科目年初貸方餘額填列,與年度資產負債表中“統籌基金”項目年初金額一致。

(2)項目,根據“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明細科目年初貸方餘額填列,與年度資產負債表中“一般統籌基金”項目年初金額一致。

(3)項目,根據“統籌基金(風險基金)”明細科目年初貸方餘額填列,與年度資產負債表中“風險基金”項目年初金額一致。

(4)項目,根據“家庭賬戶基金”科目年初貸方餘額填列,與年度資產負債表中“家庭賬戶基金”項目年初金額一致。

(5)項目,根據(1)項目與(4)項目金額加總填列,與年度資產負債表中“淨資產合計”項目年初金額一致。

2.“本年增加”欄,反映基金當年取得收入增加的金額。

(6)項目,根據“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明細科目本年因結轉收入產生的貸方發生額(即,本年度歸屬於統籌基金的各項收入總額)填列,與年度收支表中“統籌基金收入”項目本年累計數一致。

(7)項目,根據“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明細科目本年因結轉收入產生的貸方發生額減去“統籌基金(風險基金)”明細科目本年貸方發生額後的餘額(即,本年度歸屬於統籌基金的各項收入總額減去本年度按規定計提的風險基金)填列。

(8)項目,根據“統籌基金(風險基金)”明細科目本年貸方發生額(即,本年度按規定計提的風險基金)填列。

(9)項目,根據“家庭賬戶基金”科目本年貸方發生額(即,本年度歸屬於家庭賬戶基金的各項收入總額)填列,與年度收支表中“家庭賬戶基金收入”項目本年累計數一致。

(10)項目,根據(6)項目與(9)項目金額加總填列,與年度收支表中“基金收入”項目本年累計數一致。

3.“本年減少”欄,反映基金當年發生支出減少的金額。

(11)項目,根據“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明細科目本年因結轉支出產生的借方發生額(即,本年度由統籌基金開支的各項支出總額)填列,與年度收支表中“統籌基金支出”項目本年累計數一致。

(12)項目,根據“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明細科目本年因結轉支出產生的借方發生額減去“統籌基金(風險基金)”明細科目本年借方發生額後的餘額(即,本年度由統籌基金開支的各項支出總額減去本年度按規定動用的風險基金)填列。

(13)項目,根據“統籌基金(風險基金)”明細科目本年借方發生額(即,本年度按規定動用的風險基金)填列。

(14)項目,根據“家庭賬戶基金”科目本年借方發生額(即,本年度由家庭賬戶基金開支的各項支出總額)填列,與年度收支表中“家庭賬戶基金支出”項目本年累計數一致。

(15)項目,根據(11)項目與(14)項目金額加總填列,與年度收支表中“基金支出”項目本年累計數一致。

4.“年末結餘”欄,反映基金(包括一般統籌基金、風險基金與家庭賬戶基金)的年末餘額。

(16)項目,根據(1)項目加上(6)項目減去(11)項目金額後的結果填列。該金額應當與“統籌基金”科目年末貸方餘額,以及年度資產負債表中“統籌基金”項目期末金額一致。

(17)項目,根據(2)項目加上(7)項目減去(12)項目金額後的結果填列。該金額應當與“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明細科目年末貸方餘額,以及年度資產負債表中“一般統籌基金”項目期末金額一致。

(18)項目,根據(3)項目加上(8)項目減去(13)項目金額後的結果填列。該金額應當與“統籌基金(風險基金)”明細科目年末貸方餘額,以及年度資產負債表中“風險基金”項目期末金額一致。

(19)項目,根據(4)項目加上(9)項目減去(14)項目金額後的結果填列。該金額應當與“家庭賬戶基金”科目年末貸方餘額,以及年度資產負債表中“家庭賬戶基金”項目期末金額一致。

(20)項目,根據(16)項目與(19)項目金額加總填列,與年度資產負債表中“淨資產合計”項目期末金額一致。

補充規定

關於印發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會計核算補充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3]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規範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 保監會關於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財務列支辦法的通知》(財社〔2013〕36號)的規定,現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財會〔2008〕1號)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字〔1999〕20號)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的補充規定

(一)會計科目的設定。

在支出類會計科目中增設“5003購買大病保險支出”一級會計科目。

1.本科目核算利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的支出。

2.本科目應當按照商業保險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3.利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

4.期末,應當將本科目借方餘額全部轉入“統籌基金”科目,借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期末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二)發生契約約定盈餘或虧損時的賬務處理。

1.根據大病保險承辦契約,商業保險機構因承辦大病保險出現超過契約約定盈餘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到商業保險機構的盈餘返還時,按照實際返還的金額,借記“現金”、“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貸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科目。

2.因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調整等政策性原因使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發生虧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根據契約約定向商業保險機構進行補償時,按照實際補償的金額,借記“統籌基金——風險基金”科目(適用於提取風險基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或“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適用於未計提風險基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

(三)會計報表的調整。

1.在收支表(會農合醫02表)中“二、基金支出”中增加“(三)購買大病保險支出”項目。

2.本項目反映利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的支出。本項目應當根據“購買大病保險支出”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二、對參照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會計核算的補充規定

(一)會計科目的設定。

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類會計科目中增設“503 購買大病保險支出”一級會計科目。

1.本科目核算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的支出。

2.本科目應當按照商業保險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3.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

4.期末,應當將本科目借方餘額轉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科目,借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期末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二)發生契約約定盈餘或虧損時的賬務處理。

1.根據大病保險承辦契約,商業保險機構因承辦大病保險出現超過契約約定盈餘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到商業保險機構的盈餘返還時,按照實際收到的返還金額,借記“現金”、“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科目。

2.因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調整等政策性原因使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發生虧損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根據契約約定向商業保險機構進行補償時,按照實際補償的金額,借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

(三)會計報表的調整。

1.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會醫療02表)項目中增加“五、購買大病保險支出”項目(行次為27),原表中“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餘”相應修改為“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餘”。

2.本項目反映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的支出。本項目應當根據“購買大病保險支出”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三、施行時間

本補充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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