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辦公室

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文山州招商局承擔的滇滬合作中對口幫扶的職責。
(二)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革命老區開發建設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擬定扶貧開發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扶貧資金管理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扶貧資金使用分配方案,指導、檢查和監督扶貧資金的使用;負責扶貧開發的統計及其監督。
(三)負責制定貧困地區和貧困民眾生產生活條件改善、產業建設、素質提高、災後扶貧、貧困鄉村和片區的整體推進及綜合開發、邊境及民族等特殊困難群體和區域扶貧項目規劃與年度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四)負責統籌、協調信貸扶貧工作,引導、扶持扶貧龍頭企業,促進貧困地區產業發展。
(五)負責組織、指導財政扶貧資金安排的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培訓。
(六)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易地扶貧開發工作。
(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革命老區開發建設工作。
(八)負責協調中央和省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定點扶貧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和管理州級機關企事業單位、駐文部隊定點扶貧工作,組織、動員社會各界廣泛參與扶貧開發工作,促進貧困地區社會事業發展;負責聯繫、協調外資扶貧項目,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負責統籌協調滬文對口幫扶和經濟社會合作相關工作;負責協調、指導各縣和有關部門對口幫扶合作的有關工作。
(十)承辦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文山州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辦公室設8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科。負責機關文秘、會務、機要、信息、宣傳、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接待、電子政務、固定資產管理、機構編制、人事勞資、離退休人員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承辦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負責制定和完善機關規章制度。
(二)項目管理科。編制貧困地區和貧困民眾生產生活條件改善、產業建設、素質提高、災後扶貧項目,貧困鄉村和片區的整體推進和綜合開發項目,邊境和民族等特殊困難群體和區域扶貧項目規劃和年度項目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扶貧開發的統計及其監督;統籌建立財政扶貧資金項目庫及項目實施的管理和監測體系;負責兩項制度銜接工作;負責組織全州扶貧工作業務培訓;起草或擬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制度、措施並組織宣傳;負責制定扶貧發展規劃和年度扶貧項目資金計畫;編制上報扶貧項目資金計畫和經費預算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扶貧項目資金分配方案;審核年度扶貧項目資金計畫的下達;指導縣級計畫執行、資金管理使用等工作;負責全州扶貧開發績效管理工作;負責項目檢查驗收。
(三)小額信貸扶貧科。統籌協調信貸扶貧開發計畫、統計監測;負責扶貧貼息貸款項目選擇推薦、項目庫管理、貼息確認工作;負責扶貧到戶貸款的組織、協調、監督,協調安排扶貧到戶貸款計畫,做好政策指導和督促檢查工作;編制全州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培訓規劃及年度項目計畫方案;審核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培訓項目;組織認定並管理省級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培訓示範基地;負責項目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勞動力轉移培訓任務的落實;負責項目檢查驗收。
(四)產業化扶貧科。編制科技及產業化扶貧項目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扶貧龍頭企業的引導、扶持、認定推薦和檢查考核工作;負責村級互助資金髮放、管理、使用及督促檢查工作;負責項目檢查驗收。
(五)易地扶貧開發科。編制全州財政易地扶貧開發規劃及年度項目計畫方案;審核易地扶貧開發項目;負責項目資金管理,監督檢查易地開發扶貧任務的落實;負責項目檢查驗收。
(六)老區開發建設科。負責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全州革命老區開發建設工作;組織、指導革命老區編制開發建設的發展規劃,並監督項目實施;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對革命老區在政策、資金方面給予支持;研究制定革命老區建設管理辦法和措施,加強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負責聯繫文山州革命老區建設促進會的相關業務工作;負責項目檢查驗收。
(七)社會幫扶科。負責做好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定點扶貧聯繫、協調工作;負責州直機關企事業單位、省駐文單位、駐文部隊定點扶貧管理、協調工作;負責聯繫、協調貧困地區社會事業發展工作;組織、動員非公企業、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參與扶貧開發;負責聯繫、協調外資扶貧項目;指導各縣開展社會扶貧工作;負責接收、管理各種社會扶貧捐贈;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定點扶貧單位和上海市赴文掛職幹部的聯絡、協調和服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州級機關企事業單位扶貧掛職幹部的選派和培訓工作。負責與上海對口幫扶、經濟社會合作的統籌協調工作;擬定年度滬文幫扶協作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滬文幫扶協作項目的協調、調研、服務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各縣及相關部門做好滬文幫扶協作的相關工作;負責項目檢查驗收。
(八)督查科。負責重點工作、重大事項、重要批件和黨組決定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對部門實施的扶貧項目協調和監督;對扶貧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扶貧開發重點工作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負責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附則

(一)文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二)本規定由文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文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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