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
2008年1月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文化部等九部委聯合印發了《關於構建合理演出市場供應體系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76號,以下簡稱《通知》)。為把《通知》中各項工作落到實處,5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再次印發《關於構建合理演出市場體系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協作機制各部門任務與分工方案的意見》(發改價格[2008]1252號,以下簡稱《意見》)。為認真落實《通知》及《意見》精神,現將《意見》轉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工作實際,會同地方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構建合理演出市場體系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協作機制各部門任務與分工方案的意見
發改價格[2008]1252號
文化部、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工商總局:
今年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文化部等九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構建合理演出市場供應體系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76號,以下簡稱《通知》),為落實《通知》各項措施,決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文化部、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和工商總局建立相關協作機制,統籌解決演出市場中存在的問題,促進演出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滿足廣大人民民眾的精神文化需求。現根據有關部門的職能,提出如下分工意見:
一、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公益性演出長效機制
(一)國有演出單位切實擔負起公共文化服務的職能和責任,逐步建立起以國有演出單位為主體、以國有演出場所為中心的公益性演出長效機制。(文化部會同財政部)
(二)鼓勵國有文藝表演團體創作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小成本演出劇目,鼓勵國有演出場所舉辦公益性、低票價的演出。(文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三)建立國有演出單位公益性演出績效考核制度,確保國有演出單位每年的公益性、低票價演出場次,做到“月月有公益場,場場有低價票”。(文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四)各級財政增加對到城市社區、農村、工礦企業等基層進行公益性演出的補貼。(財政部會同文化部)
(五)支持舉辦針對青少年的低票價或免費的愛國主義教育專場演出,支持“高雅藝術進校園”等藝術普及類演出。(文化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拓寬演出市場,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
(一)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成立文藝表演團體、開辦演出經紀機構、興建演出場所、舉辦演出活動,鼓勵社會資本以投資、參股、控股、併購等形式,參與國有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場所的公司制改建,適度引進境外資本以合資、合作的方式成立演出經紀機構、興建演出場所,投資國內演出項目。(文化部會同工商總局、體育總局)
(二)放寬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市場準入條件,簡化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審批手續,加強民營文藝表演團體人才培養。加大對服務農民、服務基層的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在人員培訓、演出場地和演出器材方面支持。(文化部)
(三)開發旅遊演出市場、大眾化娛樂演出市場、戲劇曲藝類專業小劇場等多場次、低價位演出市場,建立結構合理的多層次演出市場供給體系。(文化部會同工商總局)
(四)提高演出經紀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建立演出院線體系。對成立院線的演出經營單位或演出項目給予政策優惠和資金扶持。(文化部會同稅務總局、體育總局)
(五)充分開發利用現有場館,維修、改建、開發閒置場所,通過自主經營、租賃經營等方式,盤活國有演出場所資產。(文化部會同財政部、體育總局)
三、規範演出市場秩序,最佳化演出環境
(一)禁止政府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公款邀請演藝明星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減少節慶大型演出活動的數量和規模。禁止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索要贈票,禁止公款購買演出門票用於個人消費。(監察部會同文化部、廣電總局)
(二)打擊演出市場製販假票、倒賣門票的不法行為。加強和改進大型演出活動安全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安保力量,減少安保成本。(公安部會同監察部、文化部、工商總局)
(三)加強行業協會建設,完善相關制度,促進行業自律。限制團體購票的最低折扣幅度,規範演出票務公司經營。(文化部會同工商總局)
(四)依法處理以次充好、內容低俗、秩序混亂的演出活動。規範演出宣傳,打擊虛假違法演出廣告。(文化部會同公安部、工商總局、廣電總局)
(五)建立全國文化體育電子售票系統,打造統一的涵蓋文藝演出、體育等領域的政府公共票務平台。(文化部會同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工商總局)
請各單位按上述分工意見做好相關工作。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