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同意建立西安思源學院的通知

第十一條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一)執行學院董事會的決定; (六)學院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教發函〔2008〕111號

陝西省人民政府: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設定西安思源學院的函》(陝政函〔2007〕143號)收悉。
根據《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普通本科學校設定暫行規定》以及全國高等學校設定評議委員會的評議結果,經研究,同意在西安思源職業學院的基礎上建立西安思源學院,學校代碼為13121;同時撤銷西安思源職業學院的建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西安思源學院系民辦的本科層次普通高等學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業務管理。
二、西安思源學院以實施本科教育為主,同時可舉辦專科層次的高等職業教育。
三、該校近期本、專科教育並重,逐步擴大本科教育。學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暫定為8500人。
四、該校現有專業結構調整和增設本科專業,應按我部有關規定辦理。今年首批設定的本科專業為4個,即機械設計製造及其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工業工程、漢語言文學。
五、我部將在適當的時候對學校辦學情況進行評估。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我部將向社會公布經我部核准的《西安思源學院章程》(見附屬檔案)。
望你省本著改革的精神,加強對該校的指導和支持,使學校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上加強學科、專業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積極探索民辦高等學校的辦學體制、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為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提供有益的經驗;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辦出特色,辦出水平,培養更多更好的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套用型人才,為陝西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附屬檔案:西安思源學院章程
二○○八年四月八日
附屬檔案:

西安思源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規範辦學行為,保證教育質量,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高級技術人才,依據《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生,獨立頒發畢業證書,實行獨立的財務核算。在辦學過程中自覺接受黨和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和監督。
第三條 學院名稱為西安思源學院。
學院地址:西安市東郊水安路28號。

第二章 辦學宗旨與培養目標

第四條 辦學宗旨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培養目標
立足陝西,服務社會,為中西部地區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技術人才。

第三章 辦學規模、教育層次及形式

第六條 辦學規模、教育層次及形式
學院根據國家和陝西省高等教育發展要求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發展全日制本科層次教育為主,專科層次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為輔。本科學制4~5年,專科學制2~3年,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學位證書。
學院學生總規模控制在8500人左右,其中本科生為4500人。

第四章 學科門類設定

第七條 學院學科門類設定以工學學科為主,人文學科、社會學科、管理學等學科相互支撐、協調發展。
學院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根據社會需要,自主制定培養計畫、選用或自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五章 辦學性質

第八條 辦學性質
學院為舉辦者聯合舉辦的全日制民辦普通高等學校,運用民營機制辦學,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學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屬於社會公益性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舉辦者不要求獲取合理回報。學院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取得辦學許可證,並在陝西省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學院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章 管理體制

第九條 學院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為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董事會董事長為學院法定代表人。
學院董事會董事為7人,由舉辦者或者其推選的代表、學院院長、學院黨委負責人和學院教職工代表共同組成。學院教職工代表出任董事的,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推選。董事會成員中應有1/3以上的董事具有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學經驗。
董事會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前不能無故罷免董事,下一屆董事會由上一屆董事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董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條 學院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和制定學院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院長報審批機關核准後,行使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職權。
院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後可以連任。
組建以院長為最高行政領導的行政班子,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長對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 院長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院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院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十三條 學院黨委起政治核心作用,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引導和監督學院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院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院決策機構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範管理。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保證學院教學及工作秩序的穩定。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共青團組織,團組織在黨委領導下發揮團結教育學生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條 依法成立學院工會,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會活動。依法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
第十六條 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教育主管部門委派的督導專員,並在辦學活動中自覺接受其監督指導。

第七章 內部管理

第十七條 組織機構
學院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及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建立健全高效的管理體系。
第十八條 行政管理
建立管理制度,規範學院印章、檔案、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
學院建立物資採購管理制度,規範採購工作,為各部門提供所需儀器設備及各類物資用品。建立資產管理制度,規範土地、建築物、儀器設備等資產的管理、使用和維護工作。
第二十條 獎勵
學院對辦學有突出貢獻的個人、部門等,按年度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八章 學院資產、經費來源和財務制度

第二十一條 截至2007年年底學院總資產為59,658萬元。淨資產為29828萬元,其中舉辦者投入45萬元,辦學積累29,783萬元。貸款及其他形式負債29,830萬元。
學院的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投入;
(二)社會捐贈和募集;
(三)學費收入;
(四)其他形式的經費籌措。
第二十二條 學院對學院資產擁有法人財產權,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學院對接受學歷教育學生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學院根據陝西省物價部門的收費限額制訂,報陝西省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公示;對其他教育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學院制訂,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公示。
第二十四條 學院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帳薄,進行會計核算。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

第九章 舉辦者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五條 舉辦者的權利
舉辦者是自籌資金,在學院創立階段投資辦學的單位或個人,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各舉辦者通過自行擔任或推舉董事的方式進入董事會行使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對學院的發展方針和方向提出建議;
(三)查閱包括董事會會議在內的各種會議記錄;
(四)對學院的財務狀況有知情權。
第二十六條 舉辦者的義務
(一)嚴格依照國家的規定行使權利;
(二)籌措學院辦學經費;
(三)嚴格保守學院各種不宜公開的資料和秘密;
(四)對學院的發展進行適時、適當的監督,保障學院的健康發展;
(五)不得提前抽回投入的辦學經費,以保障學院的健康、長期發展;
(六)限於各自的投資對學院的虧損承擔責任。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二十七條 修改學院章程須經董事會討論,經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並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八條 學院變更
(一)學院的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二)學院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三)學院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九條 學院終止事由
(一)因故無法開展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三十條 學院終止程式
(一)因各類事由確認學院終止的,由學院董事會表決通過,報陝西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陝西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應由董事會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
(三)學院終止時,其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退還受教育者學費;
2.支付所欠教職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3.償還其他債務;
4.剩餘財產,在返還或折價返還舉辦者的投入及相關費用後,由政府審批機關統籌安排。
(四)學院在陝西省民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效力
(一)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西安思源學院辦學行為的具有約束力的檔案。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違背。
(二)因違背本章程造成學院對外、對內有責任時,各董事、院長有義務向董事會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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