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轉發監察部等四部門 《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的通知

部內各司局、直屬事業單位,部屬各高等學校:
日前,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等四部門審議通過了《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令第19號),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進一步鞏固“小金庫”專項治理成果,健全治理“小金庫”工作長效機制。
附屬檔案:監察部等四部門《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19號).doc
教育部辦公廳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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