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8月4日,教育部、公安部、法務部、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
各省、市、自治區教育、公安、司法廳(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一、堅決保障教師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對殺害教師和學生的犯罪分子,必須列入重點打擊對象,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對侮辱、毆打、傷害教師、學生的犯罪分子,一律先抓起來,然後根據不同情節,依法作出嚴肅處理,不能手軟。對典型罪犯的處理要在當地開大會宣布,以張揚法紀,震懾壞人,教育民眾。對偷拿學校公物,破壞學校設備的違法人員,也要給予應得的處罰,絕不能縱容不管。
二、各級黨政幹部,特別是政法公安工作人員,必須秉公辦事,不徇私情,不袒護、縱容、侮辱、毆打、傷害教師的肇事者和兇手。如知法犯法,必須依法從嚴懲處。
三、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對學校、教師與農村、城鎮基層幹部、民眾的糾紛,應立即查明情況,分清是非,及時妥善處理,不要不聞不問,拖延不決,防止矛盾激化,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四、各級教育部門及學校領導幹部要認真負起搞好校內秩序的責任。遇有侮辱、毆打、傷害教師事件,應迅即上報有關領導和政法公安機關,取得當地黨政領導的支持,並積極協同有關部門從速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