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法規

教育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為實施、管理教育事業,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在內容上是針對某一類教育管理事務發布的行為規則,而非針對某個具體的事件和具體問題作出決定;在形式和結構上須比較規範,在時效上須有相對的穩定性;其制定、審定、發布須經過法定的程式。這種形式在各國普遍存在。在中國,根據 1982 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第 89 條規定,行政法規專指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其名稱一般有三種:(1)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較全面、系統規定的,稱“條例”;(2)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規定的,稱“規定”;(3)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較具體規定的,稱“辦法”。行政法規草案有兩種批准方式:(1)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批准;(2)由國務院總理審批。經審議通過或審定的行政法規,可有兩種發布方式:(1)由國務院發布;(2)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主管部門發布。不論採取哪種批准方式或發布形式,都具有相等的效力。在我國教育法體系中,教育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法律,高於其他法規。一切地方性教育法規、教育規章等,均不得與之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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