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

國家著作權局制定的《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教科書免費使用作品的時代即將結束。對廣大作品入選教科書的作者而言,他們所要求的不僅僅是稿費,更是全社會對創造者的尊重。從某種意義上看,教科書使用作品付費,生動地體現了近30年來我國著作權保護從無到有、從弱到強的變化。

報酬辦法

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規範編寫出版教科書使用已發表作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不包括教學參考書、輔導叢書和輔導材料等)。

本辦法所稱九年制義務教育教科書,是指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準編寫的,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使用的教科書。

國家教育規劃教科書,是指為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保證教學標準的統一,或者為達到國家對某一領域、某一方面教育教學內容的要求,根據國務院或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方案、專業教學指導方案編寫出版的教科書。

第三條 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作品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是指九年制義務教育教科書中使用的單篇不超過2000字(含2000字)的文字作品或國家教育規劃教科書中使用的單篇不超過3000字(含3000字)的文字作品。

短小的音樂作品,是指教科書中使用的單篇不超過5頁面(單鏇律作品,多鏇律作品乘以相應的倍數)或時長不超過5分鐘(含5分鐘)的音樂作品。

第四條 教科書彙編者支付報酬的標準如下:

(一)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算);

(二)音樂作品:每首300元;

(三)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每幅200元;

(四)錄音製品:每首50元。

音樂作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作者的,應等額分配該音樂作品的使用報酬,作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使用改編作品編寫出版教科書,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確定使用報酬後,由改編作品的作者和原作品的作者協商分配使用報酬,協商不成的,應等額分配。

第六條 教科書彙編者依照本辦法使用作品,應當自教科書出版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教科書彙編者未按前款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應於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年度應當支付的報酬連同郵資以及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交給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自教科書彙編者支付的報酬到賬之日起6個月內向著作權人轉付。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報酬,應當編制報酬轉付記錄。

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包括使用作品的名稱、作者(包括原作者和改編者)姓名、作品字數、出版時間等。

第七條 教科書彙編者依照本辦法規定將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的報酬交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後,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著作權人之間的糾紛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 教科書彙編者應當自教科書出版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提供樣書。教科書彙編者依照本辦法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可以將樣書交給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交給相應的權利人。轉交樣書產生的費用由教科書彙編者承擔。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於每年第一季度在其網站上公告教科書彙編者上一年度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

第九條 本辦法生效前,教科書使用作品未付酬的,由教科書彙編者與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照本辦法,協商確定報酬補償數額,並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給相應的權利人。

第十條 教科書彙編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時限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日起施行。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報導

國家著作權局和有關部門經過多年調研,在聽取和徵求相關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起草的《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徵求意見稿)已於1月10日結束公開徵求意見。記者就此採訪了目前九年制義務教科書中部分作品的權利人及集體管理組織的負責人。他們大多為《辦法》的出台感到歡欣鼓舞的同時,也期待著實施辦法和稿酬標準的進一步最佳化。

標準“一刀切”不公平

著名攝影家東哈達認為,《辦法》的出台是好事,但在稿酬的發放標準上,過於一碗水端平了。“例如‘著名攝影家’的作品,和‘攝影愛好者’的作品,在付酬標準上是否應有所區別?”東哈達認為,有的圖片創作起來難度大,或者有特定的歷史意義,可複製性差,而有的圖片創作起來相對容易,在付酬時應有所區別。而且,圖片作者所得的稿酬與出版社的收益相比微乎其微,如果能按照一定的版稅比例來支付則更加合理。

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副總幹事林濤也認為,攝影作品應按照大小、使用的位置等具體情況付費,而不是“一刀切”。“現在雜誌的封面和內文圖片稿酬標準都不一樣,教科書也應該如此。例如教科書封面、封底採用照片的使用費應至少是內頁照片的兩倍,這樣才符合行業慣例和現實情況。”此外,他認為支付報酬辦法應體現出最低支付標準,如條款可規定使用美術、攝影作品每幅至少支付200元。他還指出,教科書的法定許可規定實際上是把著作權人的權利給予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他們為了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放棄了自己的一些權利,教材編輯和出版者應該給予這些權利人應有的尊重。

中國美術家協會權保辦主任、著名畫家朱凡也認為創作者有權利通過版稅獲得稿費。他認為,全國出版社數目有限,出版的圖書種類、印數都可查,版稅的計算並不困難。

獲得尊重比獲得稿費更重要

作品能被選入教科書,一方面是無上的榮譽感,另一方面卻長期因得不到署名或稿費而感到權利被漠視。朱凡告訴記者,美術家們對200元的報酬並不太在意,因為自己的作品被教科書使用是一種榮譽,大家都抱著積極的心態看待。但是,教科書中許多作品上沒有署作者的名字,更有的是直接從網路上下載或翻拍的,圖片質量奇差,大大破壞了原作品的美感。

新華社著名攝影家郭占英也認為,署名是教科書出版社和彙編者應當給予作者最起碼的尊重。攝影作品《開國大典》拍攝者、新華社著名攝影家陳正清的繼承人陳東也表示,現在很多教材都使用了《開國大典》這幅照片,但很少有人標註照片的作者是誰,更別說支付報酬了。

標準是如何制定的

“業界對《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徵求意見稿)存在誤讀:徵求意見稿中文字作品千字300元,美術、攝影作品每幅200元等標準,指的不是作者的作品被教科書使用後一次性獲得的報酬,而是教科書每印刷一次都可按照這一標準獲得相應的報酬。”國家著作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日前在攝影界召開的座談會上就付酬標準作出了解釋。

據法規司處長許煒介紹,2002年,國家著作權局曾起草教科書報酬支付標準,其中,文字作品為千字100元。但是這一標準並沒有正式實行。此後,只有人民教育出版社等個別出版社參照千字100元的標準執行,大部分以比較低如千字30元、50元的標準實行。2009年,國家著作權局委託文著協進行過調研。“2000年以來,物價上漲指數和工資浮動基本為3倍至5倍,綜合考慮這些因素才確定了現在的標準。”文著協總幹事張洪波說。

據記者了解,直到2009年12月11日,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才首次與人民教育出版社在京簽署教科書法定許可稿酬收轉協定;2011年12月,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收到人民教育出版社交付的140萬元攝影作品著作權使用費。這兩次大規模的稿酬收轉引起了業界的注目,後者更是自2001年教科書“法定許可”規定頒布10年來,教科書出版社第一次成規模地向攝影著作權人支付版稅。但據了解,此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教材出版社的“談判形勢”仍然不甚樂觀。

稿酬分配為何多年停滯

大量作品被教科書使用的現象背後,是眾多著作權人得不到稿酬的尷尬。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出版社很難找到數量眾多的攝影著作權人,個別出版社著作權意識淡薄,沒有認真尋找相關著作權人,甚至有出版社把作品稿酬支付給了教材的編者。

幫助出版社把難以分配的攝影作品使用費分配出去,使相關權利人得到使用費,集體管理組織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攝著協和中國攝協網聯合開通了教科書使用攝影作品網上查詢平台,將相關教科書出版社在教科書中使用並已支付使用費的攝影作品在這個平台上進行公告。文著協一邊和出版社進行洽談,一邊開展了送稿費上門活動,對於暫時找不到作者的作品,文著協還建立了稿酬快速查詢系統。

知情是主張權利的前提

無論如何,《辦法》的出台,算是讓權利人在多年的期盼後看到了曙光。

張洪波認為,《辦法》要落到實處,首先要確保作者的知情權,而現在大多數教材出版社既不公布入選作家作品名單,也不會主動去和作者聯繫。張洪波對此的建議是,《辦法》在修訂時,應明確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每年年初第一季度,應當向管理文字、攝影、音樂、錄音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備案入選作品篇目、目錄(標題、作者等);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及時公告,這樣一方面讓作者有了知情權,另一方面即使出版社不支付稿酬,作者也可委託集體管理組織進行交涉,降低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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