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失

語出:《唐律·名例·人兼有議請減》:“若從坐減、自首減、故失減、公坐相承減,又以議、請、減之類,得累減。”長孫無忌等疏議:“‘故失減’者,謂判官故出人罪,放而還獲,減一等;通判之官不知情,以失論,失出減判官之罪五等。”宋沉作喆《寓簡》卷五:“國初,違制之法,無故失,率坐徒二年。王沂公為相,請分故失,非親被制書者,止以失論。”《明史·刑法志一》:“若輒斷決,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明律·刑律十一·有司決囚等第》:“若明稱寃抑,不為申理者,以入人罪故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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