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規範性檔案,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工作。
(二)負責故城縣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協調督導有關部門根據故城縣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專業規劃,並組織技術審查;負責故城縣城市景觀設計。
(三)負責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建設與管理。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廉租住房相關政策,研究制定我縣廉租住房建設和管理的具體措施;擬訂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中長
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實施;負責廉租住房購、建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工作。
(四)依法對本縣房地產市場進行管理,依法對房產權屬進行確權登記和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體系。負責房地產估價、抵押、房屋租賃和商品房預售的管理,指導、規範房地產有償轉讓工作;
(五)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組織協調政府投資的有關建設項目,指導監督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工程諮詢、工程監理、工程稽查、工程質量和安全;擬訂勘察設計、建築施工、建設監理、工程諮詢和相關中介組織管理的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
(六)監督執行建築行業各類企業以及相關中介組織的資質,並負責資質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拆遷企業的資質審查;管理房屋拆遷工作。
(七)承擔推進科技創新、建築節能的責任。負責行業科技論證、開發和成果的推廣套用;指導全縣建築節能工作;管理全縣建築技術市場;指導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八)負責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範、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性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
省、市級重點鎮的建設。
(十)負責全縣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專項維修基金的歸集、使用、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城區環境容貌、環境衛生的綜合管理和城區園林綠化、美化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安排城區綠化任務並組織實施。
(十二)負責對城市大型戶外廣告、門店牌匾實施行政許可;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實施行政許可。
(十三)貫徹執行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全縣市政設施建設工程設計規範。
(十四)負責縣城供水區域內供水設施及管網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查處無入戶手續、私拉亂接、偷盜、破壞供水設施等違章用水行為。
(十五)對城區燃氣實行行業管理,負責和組織系統內燃氣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對單位自辦液化氣經營部、點的資質審核;負責對個體、單位經營燃氣、燃具及維修的資質審查。
(十六)負責縣城區的防汛抗洪工作。
(十七)承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