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政策工具](/img/4/621/nBnauM3X1gzN1gTM3gDN3ADN4QTM5ETM4ITMxADMwAzMxAzL4QzLzEzLt92YucmbvRWdo5Cd0FmL0E2LvoDc0RHa.jpg)
一方面,可以將工具看作為一種客體。例如,在法律文獻中,人們往往將法律和行政命令稱為工具;另一方面,工具也可以看作是活動,因而有學者將政策工具定義為“一系列的顯示出相似特徵的活動,其焦點是影響和治理社會過程”(A·B·Ringeling語)。這種定義擴大了工具的範圍,將某些非正式的活動也納入工具之中,然而,卻使“政策”與“工具”的界限更加模糊。
分類
自願性工具
核心特徵是它很少或幾乎沒有政府干預,它是在自願的基礎上完成預定任務。包括家庭與社區,志願者組織、市場。
強制工具
也稱直接工具,強制或直接作用於目標個人或公司。在回響措施時只有很小的或沒有自由裁量的餘地。包括管制、公共事業、直接提供。
混合性工具
兼具自願性工具和強制性工具的特徵。混合型工具允許政府將最終決定權留給私人部門的同時,可以不同程度地介入非政府部門的決策形成過程。包括信息與勸解、補貼、產權拍賣、徵稅與用戶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