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責任

政治責任

政治責任是指政治官員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並推動其實施的職責及沒有履行好職責時所承擔的譴責和制裁。也就是說,政治責任不僅僅是對政治責任主體政治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範和法律程式即形式正義的評價,更是對其政治性決策及其後果是否合理正當即實質正義的考察。 政治責任包括積極意義的政治責任和消極意義的政治責任,前者是指政治官員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並推動其實施的職責,後者是指政府官員未能履行職責時應承受的譴責和制裁。

界定

1、政治責任是人們在政治生活領域的責任,與人們在政治生活中的角色相聯繫。

從最廣泛的意義上講,政治責任就是政治主體的分內應做之事以及沒有做好分內之事所應受的譴責和制裁。所有政治主體都可以成為政治責任的主體。但是政治主體在政治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並不相同,而角色不同,角色相應的責任在性質上就有明顯的區別。作為民主政治基本特徵的責任行政,它所要求的政治責任,顯然主要是針對公共權力的行使者即公務員而言的。

2、政治責任是與責任主體的特定的行為規範和要求相聯繫的。

在民主政治條件下,對政治責任主體的行為要求是制定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公共政策並推動其實施。不可否認,非政府官員也在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影響,甚至有時候還直接作出決策。也就是說,任何公共政策都要受到多方面的制約和影響,而且現代民主政治也要求廣泛的政治參與,並把政治參與的廣度和深度作為民主的尺度。但是,公共政策的法定的最終決定人和負責人是政治官員,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對公共政策決策過程的參與對政治官員以外的參與者而言是其權利,其參與行為是其意志、利益、要求的表達,政治官員對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就是對各種不同的意志、利益、要求的綜合協調過程,綜合協調的結果就是公共政策。而對於政治官員而言,尋求各種衝突著的意志、利益和要求的最佳平衡值,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並推動這些公共政策能夠得到貫徹執行,是其分內之事,應盡的義務責任,並非是可完成也可不完成的任務,政治責任主體的所作所為必須始終圍繞這一目的,並且其行為始終是要以此目的為評價依據的。

特徵

一、政治責任的政治性

1、關於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法律責任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而政治責任卻不能完全精確地由法律明文規定;政治責任的實現相對於法律責任特別是刑事責任的實現具有優先性;法律責任有專門的評價機關,政治責任不必也不應僅以專門機關來評價;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不一樣;法律責任不能追溯而政治責任卻可以追溯;法律責任不能連帶而政治責任可以連帶。兩者之間的聯繫在於:政治責任的追究要符合法律程式,而且兩者之間存在交叉。

2、關於政治責任與道德責任。政治責任評價的依據是制度的價值原則,不能以個人道德來評價政治責任。

二、政治責任的現實性

政治責任主要是針對現實政治的,不能以具有道德色彩的理想主義的理想是否實現來評價政治責任。

三、政治責任的有限性

政治責任的有限性是從三個方面來論證的:首先,政治責任與公共權力密切相關,公共權力的行使範圍有限決定了政治責任範圍的有限;其次,政治責任主體的責任能力有限也要求政治責任的範圍有限;再次,政治責任的程度有限。政治責任的程度有限是針對政治責任的承擔方式而言的。

實現途徑

1、黨的追究。是指中共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對黨政機關中由其管理的幹部應承擔的政治責任發動的追究。

2、立法機關追究。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其選舉、決定、任免的幹部應該承擔的政治責任發動並實施的追究。

3、上級追究。是指在具有等級結構特點的國家機關中,上級機關及其領導人員對下級政治官員應該承擔的政治責任發動的追究。

4、自我追究。是指政治官員對其履職情況和其言行進行自我評價,認為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或言行違背民意,而自我發動的政治責任追究。

5、社會追究。是指民眾對應該承擔政治責任的官員直接發動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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