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4項具體準則的通知
財會[2016]1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各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適應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需要,規範政府存貨、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制定了《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和《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現予印發,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範圍另行通知。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屬檔案:1.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2.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
3.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
4.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
財政部
2016年7月6日
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存貨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存貨,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或出售而儲存的資產,如材料、產品、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
第三條 政府儲備物資、收儲土地等,適用其他相關政府會計準則。
部分內容省略。
其他準則
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
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
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
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
政府會計準則第6號——政府儲備物資
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會計調整
政府會計準則第8號——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