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目錄

政府採購目錄是有關政府採購主管部門依據提高採購質量、降低採購成本的原則,對一些通用的、大批量的採購對象應納入政府採購管理和進行集中採購而確定的、並由政府部門公布的貨物、工程、服務的範圍和具體的名稱清單。 政府採購目錄可分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部門集中採購目錄。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其政府採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其政府採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

主要內容

政府採購目錄是關於政府採購對象的具體分類的詳細品目,它是政府採購範圍的具體化,是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計畫的基礎和依據。政府採購對象由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三部分組成,政府採購目錄也是按貨物、工程和服務三部分來具體界定的,它涵蓋了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下同)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所需的各種商品、工程和服務項目。

(1)貨物採購目錄內容。貨物政府採購項目按品目分類分為土地、建築物、一般設備、辦公消耗用品、建築裝飾材料、物資、專用材料、專用設備、交通工具和其他貨物等10類。其中:建築物包括辦公用房、宿舍用房和其他建築物;一般設備包括電視機、電冰櫃、吸塵器、攝影器材、攝像器材、空氣調節設備、其他電器設備、計算機、印表機、電話機、傳真機、複印機、碎紙機、投影儀、掃瞄器、其他辦公自動化設備、辦公家具、宿舍家具和其他家具;辦公消耗用品包括紙張、信封、檔案夾、軟碟、可寫光碟、硒鼓、墨盒、墨粉、色帶和其他消耗用品;建築裝飾材料包括水泥、木材、板材、金屬材料、瓷磚、清潔用具、玻璃、油漆和其他建築裝飾材料;物資包括救災物資、防汛物資、抗旱物資、農用物資、儲備物資(指糧食、糖、棉花等)、燃料和其他物資;專用材料包括藥品及醫療耗材、獸醫用品、圖書資料、實驗室用品及小型設備、膠片膠捲、錄音錄像帶、工具、儀器、藝術部門用材料及用品、軍裝、制服、勞保用品和其他專用材料;專用設備包括移動通訊設備、電話及通信設備、其他通訊設備、印刷設備、照排設備、網路伺服器、網路路由器、網路交換機、網路數據機、其他網路設備、發電設備、醫療設備、醫療器械、計畫生育設備、交通管理臨近設備、港口設備、農用機械設備、工程機械、消防設備、道路清掃設備、警用設備及用品、保全設備、軍用設備及用品、檔案設備、保密設備、教學設備、實驗室設備、廣播電視及影像設備、燈光及音響設備、文藝設備、體育設備、地震設備、殯儀火化設備、電梯及起重機、炊事設備、鍋爐、其他專用設備;交通工具包括普通轎車、高級轎車、越野汽車(吉普車)、卡車、旅行麵包車、公共汽車、微型客車、其他載客汽車、工程汽車、工具汽車、消防車、警車、救護車、通汛及廣播用車、皮卡、酒水車、道路清掃車、其他專用汽車、機車、電車、飛機和其他交通工具。

(2)工程採購目錄內容。工程政府採購按品目分類分為建築物、市政建設工程、環保及綠化工程、水利及防洪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油氣工程、電力工程、電信工程、修繕及裝飾工程、系統集成及網路工程和其他各類工程。其中:建築物包括公用房建設、住房建設、其他用房建設、文教衛生音樂體育等公益設施建設、紀念性建築設施建設和其他建築設施建設;市政建設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建沒、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自來水輸水工程和集中供暖供熱供氣工程:環保及綠化工程包括污水處理、市政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工程、荒山綠化、天然林保護和防沙工程;水利及防洪工程包括河道疏浚工程、大壩水庫閘門泄洪工程、農田水利工程和江河湖泊治理工程;交通運輸工程包括機場及航空工程、港口工程、鐵路工程、公路、橋樑和涵洞建設等工程。

(3)服務採購目錄內容。服務政府採購項目按品目分類分為印刷出版、專業諮詢及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設計、信息技術及信息管理軟體的開發設計、維修、保險、租賃、交通工具的維護保障、會議、培訓、物業管理和其他服務等11類。其中:維修包括一般設備、專用設備、建築物的維修和其他維修;租賃包括辦公用房、宿舍用房、倉庫、設備及機構的租賃和其他租賃;交通工具的維護保障包括車輛保險、車輛加油和車輛維修;會議包括大型會議和一般會議;培訓包括國內培訓和國外培訓。

管理內容

(一)科學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

1.深入調查研究。政府集中採購目錄要全面反映當地實際的採購狀況,要正確區分不能為與可能為的辯證關係,要結合採購機構的承受能力,科學合理安排採購目錄。如工程採購確實有難處就應緩行,待條件成熟時再作打算,以維護目錄的權威性;而對於一些有業務發展前景的項目如農用物資、大宗救災物資,消防設備、警用設備、教學設備等,雖然採購人的需求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但作為一部完整的年度集中採購目錄,要充分地涵蓋這些內容。

2.內容宜粗不宜細,採購項目宜少不宜多。如果將採購項目排列得既多又細,一方面,採購內容很難涵蓋全,容易漏項,對想不出、未查到、寫不上的和後來出現的新技術、產品或事物,容易引起誤讀或爭論,也難以操作。另一方面內容太細,又往往會造成較大工作量和時間的浪費。集中採購中貨物類只列一、二級,工程、服務類增加三級目錄,一般就能滿足要求。這樣還能使具體採購有了增刪添減的餘地。

3.能實行或預計實行的公布,暫時不實行的不公布,避免在編制預算等實際工作中產生不必要的爭論和責任不清;目錄基本每年公布一次,對陸續增加和補充的採購項目完全可以進行階段性調整。

(二)進一步明確集中採購目錄的發布主體

省級政府在確定和公布集中採購目錄與標準時,應當同時對省級、市級和縣級的集中採購目錄與限額標準作出規範。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地市州級人民政府發布,地市縣財政局或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無權發布政府集中採購目錄。

(三)按照組織主體分類編列

1.明確劃分通用類商品集中採購目錄和特殊類商品集中採購目錄,以此明確集中採購機構的採購範圍和部門集中採購的採購範圍。在制定集中採購目錄時,應當避免將不具備批量的特殊項目列入其中,這類項目應當實行分散採購。目錄類項目之間要嚴格區分,不要相互}昆淆。

2.明確定點採購內容。對能夠實行定點採購的諸如車輛保險、加油、統一印刷、辦公用品採購等項目,在公布的目錄中予以明確。

(四)及時宣傳集中採購目錄

要借政府採購目錄頒布之機,要廣泛開展宣傳活動,使採購人熟知目錄範圍和限額標準,以此作依據申報政府採購預算(計畫)。

(五)嚴格按目錄執行,自覺維護目錄的權威性

政府集中目錄一旦制定發布後,就具有了強制執行力,預算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以保障集中採購目錄的全面落實。政府採購目錄中應具有制約和監督條款。要把是否全部實行政府採購作為財務檢查的內容等。

(六)加強對部門集中採購的監督與管理

1.部門、系統有特殊要求項目與通用類項目都歸屬於集中採購,共同組成集中採購目錄,都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都要按照《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操作,但兩者有不同之處。一是採購內容不同。政府部門通用類設備採購,採購數量多,金額大,容易集中;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採購項目,數量少、金額小、單一分散。二是操作機構不同。法律規定集中採購目錄中通用類項目採購應由集中採購機構負責操作,部門、系統有特殊要求項目採購應當實行部門集中採購,可以由有條件的部門自行組織採購,也可以由部門委託有政府採購資質的中介代理機構操作。少數地區因為採購總量較少,從加強管理角度出發,為充分利用集中採購效益,強化監督,而將政府採購目錄內政府通用類採購項目與部門、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採購合而為一,審核批覆採購計畫並下達集中採購機構。採購計畫實際包括了兩方面內容:應該由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和應由部門集中採購的,兩方面採購項目全部交由集中採購機構負責採購,這一做法有違法律規定。一是違犯《政府採購法》採購人有權自行選擇採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採購人指定採購代理機構的規定。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由誰操作應該由採購人自己選擇。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不明確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無形中硬性規定了部門集中採購必須由集中採購機構負責,有指定採購代理機構之嫌。二是採購單位積極性受挫。硬性集中,增加了部門採購成本,勢必會導致採購單位採購積極|生受到影響。三是採購質量難以保證。對於本部門、本系統特殊用途的項目採購來說,部門具有豐富的經驗,組織部門集中採購可以產生較好的效果;集中採購機構缺乏對部門、系統特殊用途項目的採購經驗,技術、人力也有限,採購質量難保。四是採購效率較低。部門集中採購主要是特殊性的項目,集中在少數部門、系統,總量小,採購次數少,將其納入集中採購機構採購,並不能在數量效益上有明顯收益,反而降低了採購效率。五是採購監督管理程式方法不同。

2. 積極發展社會中介機構參與部門集中採購,以競爭促市場,以市場促採購效益。

存在問題

1.部分地區的集中採購目錄發布主體不合法。部分地市級自行制定和公布集中採購目錄,甚至於一些縣也自行制定和公布集中採購目錄。

2.集中採購目錄重點不突出。部分地區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幾乎無所不包,如列印紙、書寫紙等。而對建設工程,沒有列入為政府集中採購目錄。

3.調查研究不夠。一個地區政府集中採購目錄製定得是否合理、準確,直接反映了本級政府採購管理機構的政策水平和能力。政府集中採購的範圍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會不斷出現新的產品和服務項目。集中採購目錄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逐年調整和公布。有些地方在制定採購目錄時不做市場調研,操作性不強,制度缺乏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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