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勞改機關收押罪犯,必須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或裁定作為法律依據。
我國《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第8條至第11條的規定,收押罪犯必須嚴格辦理下列收押手續:
(1)驗證法律文書。勞改機關收押罪犯應當憑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2份)、執行通知書和《罪犯》結果登記表》,沒有上述法律文書。勞改機關應拒絕收押。如果上述文書的記載和實際情況不符或不完備的,由押送機關說明、補充。
(2)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絕收押:有精神病或者患有急性、惡性傳染病的;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女犯。
(3)進行人身物品檢查。女犯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檢查。發現違禁物品或贓物,應送請人民法院處理。檢查後更換囚服。檢查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罪犯攜帶違禁物品入監。
(4)進行入監登記。填寫《罪犯入監登記表》,其主要內容包括:犯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健康狀況、個人簡歷、家庭情況及地址、職業、文化程度、特長、主要罪行、犯罪的主要原因、罪名以及刑期的起止日期、逮捕或拘留時問、有無前科、判決的人民法院等,並貼附犯人的一寸免冠照片。
(5)通知罪犯家屬。在3日內寄發罪犯入監通知書。無家可歸的罪犯,可通知其所在單位、基層組織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對已完成收押手續的罪犯,經過一段時間的入監教育後,按照分管分押的原則,根據罪犯的不同情況,分別送入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管所和拘役所執行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