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除罪行較輕,經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人民法院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的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和二審人民法院要求檢察院派員出庭的案件,應在開庭10日前通知檢察院查閱案卷。檢察人員出庭前,應全面熟悉案情,核對證據,擬定公訴詞和答辯提綱。
內容
支持公訴活動主要包括:(1)宣讀起訴書。(2)參加法庭調查,經審判長許可,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被害人。(3)發表公訴詞、參加法庭辯論。(4)對法庭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違法情況及時提請審判長予以糾正。(5)如發現起訴案件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發現漏罪、漏犯,應適當糾正或建議休庭,延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