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經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網際網路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位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條 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
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第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六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申請與許可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第九條 申請人擬在全國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範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 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組織機構設定、擬申請支付業務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八)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
(十)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
(十二)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後按規定公告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註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二)主要出資人的名單、持股比例及其財務狀況;
(三)擬申請的支付業務;
(四)申請人的營業場所;
(五)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項申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的,依法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支付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機構擬於《支付業務許可證》期滿後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續展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準予續展的,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四條 支付機構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在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報中國人民銀行同意:
(一)變更公司名稱、註冊資本或組織形式;
(二)變更主要出資人;
(三)合併或分立;
(四)調整業務類型或改變業務覆蓋範圍。
第十五條 支付機構申請終止支付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支付業務開展情況、擬終止支付業務及終止原因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支付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四)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業務信息處理方案。
準予終止的,支付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批覆完成終止工作,交回《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六條 本章對許可程式未作規定的事項,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3號)。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核准的業務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核准範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將業務外包。
支付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八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制訂支付業務辦法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支付機構應當確定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支付業務統計報表和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制定支付服務協定,明確其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糾紛處理原則、違約責任等事項。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支付服務協定的格式條款,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分別到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終止支付業務的,比照前款辦理。
第二十三條 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時,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務費向客戶開具發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戶備付金金額開具發票。
第二十四條 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
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第二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在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中記載下列事項:
(一)付款人名稱;
(二)確定的金額;
(三)收款人名稱;
(四)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五)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六)支付指令的發起日期。
客戶通過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相應的銀行結算賬號。客戶通過非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名稱和號碼。
第二十六條 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且在該商業銀行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支付機構應當與商業銀行的法人機構或授權的分支機構簽訂備付金存管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支付機構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備付金存管協定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七條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只能將接受的備付金存放在支付機構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第二十八條 支付機構調整不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由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對支付機構擬調整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餘額情況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意見告知支付機構及有關備付金存管銀行。
支付機構應當持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出具的覆核意見辦理有關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頭寸調撥。
第二十九條 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按規定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
對支付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予以拒絕;發現客戶備付金被違法使用或有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 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餘額的比例,不得低於10%。
本辦法所稱客戶備付金日均餘額,是指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根據最近90日內支付機構每日日終的客戶備付金總量計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檔案,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機構明知或應知客戶利用其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停止為其辦理支付業務。
第三十二條 支付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賴性,支付業務處理的及時性、準確性和支付業務的安全性;具備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確保支付業務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依法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不得對外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妥善保管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業務信息、會計檔案等資料。
第三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對支付機構的公司治理、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狀況、反洗錢工作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發布)。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一)詢問支付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二)查閱、複製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對可能被轉移、藏匿或毀損的檔案、資料予以封存;
(三)檢查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及相關賬戶;
(四)檢查支付業務設施及相關設施。
第三十八條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辦理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
(一)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50%;
(二)有重大經營風險;
(三)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 支付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罰則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准《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變更、終止等事項的;
(二)違反規定對支付機構進行檢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暫停或終止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
(一)未按規定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規定對支付機構調整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行為進行覆核的;
(三)未對支付機構違反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予以拒絕的。
第四十二條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有關制度辦法或風險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公開披露相關事項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或保管相關資料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事項的;
(六)未按規定向客戶開具發票的;
(七)未按規定保守客戶商業秘密的。
第四十三條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註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的;
(二)超出核准業務範圍或將業務外包的;
(三)未按規定存放或使用客戶備付金的;
(四)未遵守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比例管理規定的;
(五)無正當理由中斷或終止支付業務的;
(六)拒絕或阻礙相關檢查監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機構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危害支付服務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四條 支付機構未按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國家有關反洗錢法律法規等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註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支付機構超出《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但未獲批准的,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已獲批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註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相關解讀
一、請介紹一下《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的內容及流程。
答:《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支付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機構擬於《支付業務許可證》期滿後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續展申請。2015年11月,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的通知》,明確《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原則、續展材料要求、審慎續展情形、分支行工作機制及相關要求。
人民銀行通過《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綜合評判非銀行支付機構許可存續期間的整體經營穩健性和合規性,以及支付業務的運營能力、風險防控能力、客戶權益保障能力、發展可持續性等情況,充分考慮行業發展現狀和監管政策導向,建立健全市場退出機制。如支付機構在許可持續期間一直未展業,或支付業務大幅萎縮甚至已停止一段時期,或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其存續經營能力、合規經營意識、風控水平等均需引起重點關注。人民銀行將以續展工作為契機,對機構是否繼續具備支付業務經營資質、所從事支付業務是否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等進行審查,審慎作出續展決定,推進市場清理整頓,淨化行業發展環境。
支付機構自主決定是否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確定續展的,應於許可證期滿前6個月,向法人所在地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提出續展申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的續展申請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並於許可證有效期期滿前3個月提交總行。人民銀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支付機構業務許可存續期間的經營情況,依法對支付機構的續展申請作出審查決定,並予以公告。
二、本次續展的27家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許可證》於2016年5月到期,但決定於8月初公告。為何延期?
答:人民銀行根據“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提高質量、有序發展”的原則,對《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審核工作予以從嚴把握。一是調減存在嚴重違規行為、核准支付業務事實上處於停滯或出現嚴重萎縮的機構支付業務範圍,淨化市場環境;二是規範整合部分隸屬同一集團或股權重合的支付機構業務範圍,最佳化牌照資源,減量增質,促進市場進一步規範化、規模化發展。
因相關工作涉及機構較多,為有效維護支付市場的穩定,人民銀行與相關支付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以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機構充分溝通、反覆論證,以便相關工作方案更加穩妥、更具可操作性。此外,因本次續展決定涉及部分支付機構相關事項查證和業務範圍調整,為防止有關方面對此產生誤讀誤解,影響金融市場穩定,人民銀行決定統一公告關於27家機構的續展決定。這些因素均不同程度影響了《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進度。同時,人民銀行已採取有效措施促使相關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在延期公告期間正常開展。
三、部分支付機構在本次續展中被調減了支付業務類型或覆蓋範圍,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人民銀行有關《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的要求明確,存在以下兩類情形的支付機構,將會面臨支付業務類型或覆蓋範圍被調整、甚至不予續展的問題。一類是合規意識弱、風控能力差,存在占用、挪用、借用客戶備付金行為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另一類是公司經營管理不善,或支付業務發展理念不清晰,導致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未實質開展過,或已連續停止2年以上。
關於本次被調減支付業務類型或覆蓋範圍的支付機構,涉及到的具體情形包括:一是發生過嚴重違法違規或風險事件,如2014年預授權風險事件的主要涉事機構;二是支付業務未實質性開展、已嚴重萎縮或停滯發展,主要是固定電話支付業務、預付卡受理業務、僅限線上實名支付賬戶充值使用的預付卡等支付業務。人民銀行據實調減相關機構的支付業務範圍,也有部分機構考慮自身業務發展規劃與調整,主動終止續展相關業務。
四、本次續展有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範圍增加了,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本次續展調增了一些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範圍。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因《支付業務許可證》整合引起支付業務承接,合併後存續機構的支付業務範圍相應增加被合併機構原有業務類型,被合併機構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相應註銷。目前,支付服務市場存在多家支付機構同屬一實際控制人的情形,部分機構也曾主動提出過整合多張許可證支付業務範圍的想法。人民銀行認真分析支付服務市場發展趨勢,鼓勵支持支付機構科學合理整合業務資源,更好發揮支付業務的規模效應,在充分論證機構提交的合併方案後,在本次續展中相應調整機構支付業務範圍。二是對於積極推進《支付業務許可證》整合,且支付業務需求較強的個別支付機構,應其申請增加其支付業務範圍。本次續展將支付機構一併予以公告,但強調相關機構須按規定完成相關業務承接、符合有關準入要求,人民銀行審核通過後才為其換髮《支付業務許可證》。
五、近期有支付機構因嚴重違規被處以大額罰款,為什麼其《支付業務許可證》在本次續展中也獲通過?
答:近期,人民銀行對個別支付機構進行執法檢查,發現機構存在未落實商戶實名制、變造銀行卡交易信息、為無證機構提供交易接口、通過非客戶備付金賬戶存放並劃轉客戶備付金、外包服務管理不規範等嚴重違規行為。人民銀行對相關機構處以較大金額罰款,並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對於這些機構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在本次續展中也獲通過,人民銀行主要考慮如下:
第一,續展工作不同於行政處罰。《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是人民銀行有關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管的一項具體措施,包括機構自評、分支行初審、總行複審多個流程。機構可自主確定是否續展,以及續展部分或全部業務。因此,續展工作與註銷《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處罰措施不同。
第二,支付服務市場的規範發展需要時間。非銀行支付機構正式納入人民銀行監管至今僅有5年,相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傳統支付服務主體,普遍存在創新衝動有餘、合規意識不足的問題。這個相對年輕的行業需要一定的監管包容度。同時,人民銀行有關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也無成熟經驗可循,相關制度、監管措施等在逐步建立健全中。人民銀行將在不斷完善市場規則的同時,加大市場整肅力度,督促機構樹立合規意識、強化風控水平。
第三,避免對市場產生較大的衝擊。前期被人民銀行處罰的一些支付機構涉及商戶和消費者較多、交易量巨大,具有重要機構特徵。人民銀行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充分考慮相關措施不會對整個市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會受到難以預期的損害,也要看到相關機構已經能夠充分認識其違規行為的嚴重性,積極主動採取整改措施,並主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懲戒。如通過不予續展終止其全部支付業務,將對支付服務市場產生較大衝擊,眾多商戶和消費者受到影響,不符合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宗旨,也不利於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六、下一步,人民銀行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的主要監管思路是什麼?
答:下一階段,人民銀行將繼續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指導思想,堅持“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提高質量、有序發展”的原則,一段時期內原則上不再批設新機構;重點做好對現有機構的規範引導和風險化解工作,防範出現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為底線;健全監管制度,強化監管手段,加大專項治理和執法力度,進一步提升監管有效性。對於長期未實質開展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人民銀行將依法採取取消相關業務種類、註銷《支付業務許可證》等監管措施。對於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支付機構,將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對於確有資本實力、資源優勢、技術能力、合規意識和發展前景的機構,支持其通過兼併重組等方式適當加快發展。對於倒買倒賣支付業務許可牌照的,堅決予以制止。
後續《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也將秉承這一監管思路,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的通知》(銀髮[2015]358號)要求,結合支付行業發展情況和趨勢,綜合評估機構存續期間的支付業務經營情況、合規情況,發展前景等從嚴、審慎開展。
獲批單位
截止2015年9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共發放270張牌照。“浙江易士江易士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由於多次違規,央行已正式確認註銷 ,“廣東益民旅遊休閒服務有限公司” 由於非法吸儲被調查,在2015年10月8日被央行正式註銷。“上海暢購企業服務有限公司”因大量挪用客戶備付金、偽造財務賬冊和業務報表等嚴重違規行為 ,在2016年1月5日被央行正式註銷。 Z2016311000019北京潤京搜尋投資有限公司在 2016年10月20日被央行正式註銷。
目前擁有牌照的公司266家,明細見下表:
許可證編號 | 公司名稱 | 發證日期 |
Z2000133000019 | 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 | 2014年1月16日 |
Z2000231000010 | 銀聯商務有限公司 | 2013年5月21日 |
Z2000311000013 | 資和信電子支付有限公司 | 2012年6月27日 |
Z2000444000013 | 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 2014年7月8日 |
Z2000531000017 | 通聯支付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2012年6月27日 |
Z2000611000010 | 開聯通網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 2014年7月8日 |
Z2000711000019 | 易寶支付有限公司 | 2013年9月30日 |
Z2000831000014 | 快錢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 | 2012年7月20日 |
Z2000931000013 | 上海匯付數據服務有限公司 | 2011年12月22日 |
Z2001031000010 | 上海盛付通電子支付服務有限公司 | 2013年7月22日 |
Z2001111000013 | 北京錢袋寶支付技術有限公司 | 2014年7月10日 |
Z2001231000018 | 東方電子支付有限公司 | 2012年6月27日 |
Z2001344000012 | 深圳市快付通金融網路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 2014年1月16日 |
Z2001444000011 | 廣州銀聯網路支付有限公司 | 2011年5月3日 |
Z2001511000019 | 北京數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 | 2011年12月22日 |
Z2001611000018 | 北京銀聯商務有限公司 | 2014年1月16日 |
Z2001731000013 | 杉德電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 | 2014年11月2日 |
Z2001811000016 | 裕福支付有限公司 | 2013年9月30日 |
Z2001912000014 | 易生支付有限公司 | 2015年2月11日 |
Z2002044000013 | 深圳銀盛電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 2013年5月21日 |
Z2002131000017 | 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012年7月20日 |
Z2002211000010 | 網銀線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2013年5月21日 |
Z2002346000018 | 海南新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 2011年5月3日 |
Z2002431000014 | 平安付電子支付有限公司 | 2015年2月11日 |
Z2002511000017 | 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 | 2014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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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2024044000017 | 廣東信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2013年7月6日 |
Z2024137000015 | 易通支付有限公司 | 2014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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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檢測機關名單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系統檢測機構名單及業務管理公司檢測機關名單:
為配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的實施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對擬從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系統檢測的機構進行了綜合評審,現將評審通過的檢測機構名單及其業務範圍予以公示。公示時間截止到2011年5月26日,如有異議,可在此期間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反映
中國人民銀行科技司。
編號 | 檢測機構名稱 | 檢測業務範圍 | |||
網路支付 | 銀行卡收單 | 預付卡發行與受理 | |||
1 | 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 | √ | √ | √ | |
2 | 上海市信息安全測評認證中心 | √ | √ | √ | |
3 | 銀行卡檢測中心 | √ | √ | √ | |
4 | 工業和信息化部計算機與微電子發展研究中心 (中國軟體評測中心) | √ | √ | √ | |
5 | 中國信息安全測評中心 | √ | √ | ||
6 | 國家套用軟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北京軟體產品質量檢測檢驗中心) | √ | √ | ||
7 | 信息產業部計算機安全技術檢測中心 | √ | |||
8 | 中金金融認證中心有限公司 | √ | √ | √ | |
9 | 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信息化工程總體研究中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