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施辦法

攀枝花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攀枝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在地產交易市場公開進行,並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其中,商品住宅用地和其他具備拍賣條件的用地,必須以拍賣方式出讓;擬以招標、掛牌方式出讓的,必須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畫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

第六條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應當發布公告。

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掛牌起始日前20日,在當地主要報刊、其他新聞媒介、地產交易市場、國土資源部門指定網站等公開發布。

第七條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三)投標、競買人資格要求及申請投標、競買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掛牌檔案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

(六)確定中標、競得人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八條招標標底或拍賣掛牌最低交易價(底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等依程式確定。

標底或最低交易價(底價),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九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開始前,招標拍賣掛牌人應組織投標、競買人對擬出讓土地進行現場踏勘、諮詢答疑。

第十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後,招標拍賣掛牌人應將招標拍賣掛牌結果,在地產交易市場或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介,向社會公布。

對結果的意見建議,應及時收集、整理和反饋。

第十一條中標、競得人,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領取《建設用地批准書》後,按規定到規劃、建設等部門辦理各項相關手續。

第二章計畫方案編制

第十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按照“結構最佳化、適度飢餓、集約高效”的原則,有計畫地進行。

第十三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畫,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畫、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城市規劃、土地市場狀況和金融政策變化等科學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四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數量;

(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區域、用途;

(三)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間、方式;

(四)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加工整理情況;

第十五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計畫,及時會同計畫、規劃、財政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一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如因計畫、規劃、巨觀政策等原因,確需改變的,須與相關部門協商一致後,報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土地招標

第十七條土地招標應當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當包括招標公告、投標須知、宗地圖、規劃意見、投標書、中標通知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文本等。

第十八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九條招標人可視具體情況實行投標預登記,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檔案中規定的投標預登記時間進行登記。投標人預登記時應交納不少於招標檔案規定數額的投標保證金,並提交以下檔案:

(一)營業執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個人投標的為身份證複印件),委託競投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四)資信證明;

(五)招標檔案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檔案。

第二十條投標人參加投標的,視為對土地條件及招標檔案無異議。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及招標工作人員在開標以前應對擬參加投標的投標人情況進行保密。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標書。投標人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書面簽字並加蓋公章;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標書:

(一)截止日後收到的標書;

(二)標書或標書附屬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

(三)標書或標書附屬檔案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五)投標人不具備招標檔案規定的資格的;

(六)重複投標的;

(七)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投標人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時間內將標書密封投入指定標箱。

(二)招標人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於三人的,應停止開標,並重新組織招標。

開標時,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並由紀檢監察部門現場監督。

(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

評標小組按有關規定邀請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

(四)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五)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中標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約定的時間,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中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其他競投人的投標保證金,在招標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四章土地拍賣

第二十六條土地拍賣應當編制拍賣檔案。拍賣檔案包括拍賣公告、競買須知、宗地圖、規劃意見、競買申請書、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文本等。

第二十七條拍賣人對已發出的拍賣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拍賣檔案規定的競買申請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拍賣檔案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拍賣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八條競買人參加拍賣應價的,視為對土地條件及拍賣檔案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競買人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前提出競買申請,交納不少於拍賣檔案規定的競買保證金,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競買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個人競買的為身份證複印件),委託競買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四)資信證明;

(五)拍賣檔案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檔案。

第三十條拍賣人對競買人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一)申請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後收到的;

(二)申請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申請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申請人不具備競買資格的;

(五)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六)拍賣檔案中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通過審查的競買人,發給競買標誌牌。

第三十二條拍賣會應在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並由紀檢監察部門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派駐的現場監督員駐場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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