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社會秩序罪

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等無法進行,給國家和社會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中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的正常管理活動。(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首要分子的糾集下,聚眾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等無法進行。(3)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一般是為了通過聚眾搗亂,給政府或有關單位施加扭力,以實現個人的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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