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版 社:中國法制
出版時間:2008-3-1
版 次:1
頁 數:180
字 數:148000
印刷時間:2008-3-1開
印 次:1
I S B N:9787801829092
內容簡介
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法律及其配套規定”叢書,深獲廣大讀者的認同和喜愛,業界人士譽稱該叢書的出版在法律圖書中掀起了“藍色風暴”。叢書出版種類達到150種左右。2004年8月,我社精選出發行量達到20萬冊的常用法規,推出了“常用法律配套規定便攜本”系列。
本著“以讀者為本”的宗旨,我們對原配套規定叢書進行了全新改版,推出此套《法律及其配套規定》叢書,旨在使其成為廣大讀者學法用法的好幫手。新版叢書的特點如下:
1?法規分類細化,讀者可按類尋找相關問題的法律規定;
2?注釋法條中的重難點,幫助讀者把握法律規定的精髓;
3?標註相關法條,方便讀者以主體法為核心查找配套規定;
4?隨附未收錄的其他相關法律檔案目錄和失效法規索引,為讀者提供更多的立法信息;
5?總結相關法律圖表和計算公式,增強實用性;
目錄
第一部分 主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6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本法適用範圍與擔保方式】
第三條 【擔保基本原則】
第四條 【反擔保】
第五條 【擔保契約無效及其法律後果】
第二章 保證
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 【保證的定義】
第七條 【保證人資格】
第八條 【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限制】
第九條 【公益法人作為保證人的禁止】
第十條 【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作為保證人的禁止與例外】
部分章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範圍及擔保方式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條 擔保基本原則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反擔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第五條 擔保契約的效力 擔保契約是主契約的從契約,主契約無效,擔保契約無效。擔保契約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契約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章 保證
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