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一本通

內容介紹

《法律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一本通(第3版)》主要內容簡介:“法律一本通”系列叢書自2005年出版以來,以其科學的體系、實用的內容,深受廣大讀者的喜愛。2007年,我們對其進行了改版,豐富了其內容,增強了其實用性,再次博得了廣大讀者的讚譽。我們秉承“以法釋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體例之上,再次對“法律一本通”系列叢書進行改版,以達到“應辦案所需,適教學所用”的目標。

作品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範圍與擔保方式】 第三條【擔保基本原則】 第四條【反擔保】 第五條【擔保契約無效及其法律後果】第二章保證第一節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保證的定義】 第七條【保證人資格】 第八條【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限制】 第九條【公益法人作為保證人的禁止】 第十條【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作為保證人的禁止與例外】 第十一條【強令提供擔保的禁止】 第十二條【共同保證】第二節保證契約和保證方式 第十三條【保證契約的形式】 第十四條【最高額保證契約】 第十五條【保證契約的內容】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 第十七條【一般保證及先訴抗辯權】 第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九條【保證方式的推定】 第二十條【保證人的抗辯權】第三節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保證範圍】 第二十二條【債權讓與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債的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 第二十七條【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 第二十八條【人保與物保並存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分支機構訂立的無效保證契約的處理】 第三十條【保證責任的免除】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的追償權】 第三十二條【保證人追償權的代位行使】第三章抵押第一節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條【抵押相關概念】 第三十四條【抵押財產的範圍】 第三十五條【超額抵押的禁止】 第三十六條【房屋與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三十七條【不得抵押的財產】第二節抵押契約和抵押物登記 第三十八條【抵押契約的形式】 第三十九條【抵押契約的內容】 第四十條【抵押契約的禁止】 第四十一條【抵押物登記】 第四十二條【抵押物登記機關】 第四十三條【抵押物的自願登記】 第四十四條【抵押物登記應提交的檔案】 第四十五條【抵押登記資料的公開】第三節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條【抵押擔保的範圍】 第四十七條【抵押權對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第四十八條【抵押不破租賃】 第四十九條【對抵押物的處分】 第五十條【抵押權轉移的從屬性】 第五十一條【抵押權受侵害的救濟】 第五十二條【抵押權消滅的從屬性】第四節抵押權的實現 第五十三條【抵押權實現的條件和方式】 第五十四條【抵押權實現後的清償次序】 第五十五條【房地產抵押權的實現】 第五十六條【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上抵押權的實現】 第五十七條【物上保證人的追償權】 第五十八條【抵押物滅失的法律後果】第五節最高額抵押 第五十九條【最高額抵押的定義】 第六十條【最高額抵押適用範圍l 第六十一條【最高額抵押的主債權轉讓的禁止】 第六十二條【最高額抵押的法律適用】第四章質押第一節動產質押 第六十三條【動產質押的定義】 第六十四條【質押契約的形式及生效時間】 第六十五條【質押契約的內容】 第六十六條【流質契約的禁止】 第六十七條【質押擔保的範圍】 第六十八條【質物孳息的收取】 第六十九條【質物的保管】 第七十條【質權人的物上代位權】 第七十一條【質權人返還質物的義務及質權的實現】 第七十二條【物上保證人的追償權】 第七十三條【質物滅失的法律後果】 第七十四條【質權消滅的從屬性】第二節權利質押 第七十五條【權利質押的範圍】 第七十六條【權利憑證的交付】 第七十七條【兌現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處理】 第七十八條【股權質權的設定與生效】 第七十九條【智慧財產權中財產權質權的設定】 第八十條【智慧財產權中財產權質權的效力】 第八十一條【權利質押的法律適用】第五章留置 第八十二條【留置的定義】 第八十三條【留置擔保的範圍】 第八十四條【留置的適用範圍】 第八十五條【留置物的價值】 第八十六條【留置物的保管】 第八十七條【留置權的實現】 第八十八條【留置權的消滅】第六章定金 第八十九條【定金及其法律效力】 第九十條【定金的成立】 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第七章附則 第九十二條【動產與不動產的定義】 第九十三條【擔保契約的表現形式】 第九十四條【擔保物折價或變賣的價格確定】 第九十五條【本法適用的例外】 第九十六條【施行時間】附錄:本書所涉檔案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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