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建設和管理,適應戰時防空、平時防災報警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本行政區域內涉及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人民防空警報,是城市防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保障社會安全的公益事業。人民防空警報系統屬於戰備設施,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警報設施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全市人民防空警報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警報建設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並制定相關管理制度;負責辦理警報設施遷移、報廢、更新和局部地區報警的審批手續;負責處理妨礙人民防空警報建設、危及警報設施安全的各種違法行為;負責組織實施防空、防災警報發放工作。
第五條 縣、區人民防空辦公室是本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警報建設、日常管理和警報設施整修的組織、檢查工作,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部署組織本區域警報的發放。撫順礦業集團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本系統所屬警報設施維護管理的組織和檢查工作。各區街道辦事處在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街道區域的防空警報建設和管理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設定防空警報設施(含控制設備)的單位是警報維護管理的基層組織,承擔各類警報設施的維(監)護管理責任,提供設備運行條件和維護費用;根據市人民防空指揮機關或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在縣、區及礦業集團人防部門的安排下發放警報。
警報設施設定單位,應指定具體部門和人員負責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七條 防空警報音響信號執行國家規定標準;防災警報音響信號由市人民政府規定,並適時向市民發布公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試鳴防空警報,並在試鳴的五日前發布公告。
第八條 警報的發放,戰時由市人民防空指揮機關負責,平時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清原、新賓縣城範圍警報發放,戰時由市人民防空指揮機關負責,平時由縣人民政府負責。其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鳴放警報。
特殊性質的單位,如需在特殊情況下利用所管理的警報器發放警報,須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履行特別警報發放授權審批手續,在審定的有效期限內發生特別事件時方可發放警報。
第九條 電信部門對人防警報專用線路應予保障,未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拆除、改用警報專用線路。戰時要無條件地保障人防警報線路應急調用。
第十條 電業部門要保障人防警報及控制設備的供電,戰時應迅速搶修人防警報供電線路,平時如因警報設定單位的原因而長期限制、中斷對其供電時,應無償利用或改造就近供電線路,保障對警報設備連續供電。
第十一條 用於人民防空和應急救援的專用車輛機動警報的安裝和使用手續,公安機關應予以辦理。
第十二條 人民防空通信頻率和警報音響信號為國家專用,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混同。無線電管理部門要保障人民防空無線電頻率不受干擾。用於人民防空的無線電頻率,按照有關規定減免頻率占用費和其它有關費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廣播電台、電視台安裝防空警報控制裝置,利用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防空、防災警報,廣播、電視部門應當予以保障。廣播、電視、報社等新聞單位對發放人民防空警報、災害警報、試鳴警報的公告應無償優先發布。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安裝警報設施必須提供方便,不得阻撓。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防空警報設施。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時,警報維護管理單位在拆遷前須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由拆遷單位按要求遷移或重建,並負擔全部費用。
第十六條 警報設施設定單位,如因撤消、合併或者場地出賣等原因需要變更警報管理單位時,原管理單位須提前一個月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區域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告。接收單位或個人要無條件接受原建警報設施的維(監)護管理義務,交、接雙方在本轄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主持下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 人防警報建設(含設備更新)經費從市財政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中列入預算,按計畫撥出;警報管理經費由所在區域(系統)的縣、區人民政府(礦業集團)負擔,列入本級預算。
第十八條 設定防空警報設施的單位,應把警報維護管理工作納入崗位責任制範圍。對警報維護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給予表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警報設定單位警報設施管理人員不盡職責,致使防空警報設施設備被盜、損毀;警報誤鳴、漏鳴,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造成損失的,責令管理單位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12月8日起施行。1990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撫順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撫政發[1990]101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