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五)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和保障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制定全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六)負責節約用水、計畫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審批縣管取水項目的年度用水計畫,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七)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部門之間、不同行政區劃之間的水事糾紛,組織實施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全縣水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全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的安全監管。
(八)貫徹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編制、組織水利、水保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全縣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國家和省、縣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制定全縣農村水利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鄉鎮供水、灌區、澇區和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鄉鎮水利站、灌區和澇區管理單位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縣農村水利監督管理、農村水能資源開發等工作。
(十一)負責城市供水、城市排水及污水監管處理工作。組織協調城市供排水工程建設及管理,負責審核供排水工程報建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城市供水水質檢測、監督指導工作;協調管理供水企業水壓控制、停水報批等管理工作。
(十二)開展水利科技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全縣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科技交流工作;指導全縣水利隊伍建設;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