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草擬規範性檔案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
(二)負責全市性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組織、協調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
(五)負責烈屬撫恤和傷殘軍人、孤老復員軍人定補,革命烈屬、義務兵家屬、革命傷殘軍人的民眾優待和革命烈士評定、革命傷殘人員的評殘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
(六)負責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伍志願兵、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軍隊落實政策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轉業志願兵、退伍義務兵、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指導軍體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直接管理本級軍休所。
(七)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負責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管及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八)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工作;負責監督鄉鎮政務公開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實施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開展村(居)民自治活動,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負責城市社區建設的指導、協調、組織工作。
(十)負責地名管理工作;審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行政區劃工作、研究和修訂全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縣(市、區)、鄉鎮(街道)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以及縣(市、區)、鄉鎮(街道)行政區劃界線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十二)負責婚姻登記、婚姻服務和婚姻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殯葬改革和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老年人、孤兒、棄嬰(童)、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社會福利工作,指導各類福利設施、福利事業單位、福利機構、福利生產企業和城市社區福利服務工作。
(十七)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救助管理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九)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
計畫財務科(加掛審計科)
優撫安置科
(加掛市接待安置退伍軍人、軍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救災救濟科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區劃地名科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民間組織管理科(加掛民間組織管理局)
最低生活保障科
雙擁科
(加掛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市老齡工作辦公室
主要領導
揭陽市民政局局長:方林榮
直屬單位
揭陽市救助管理站
(加掛市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
揭陽市殯葬管理所
(與市殯葬管理監察隊合署辦公)
揭陽市復退軍人醫院
揭陽市收容管教場
揭陽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
揭陽市福利院
揭陽市殯儀館
揭陽市救災捐贈物資儲備站(加掛市社會捐接收工作站)
辦事指南
醫療救助申請
辦事規程:由申請醫療救助對象憑有關醫療證明資料向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居(村)委會上門進行調查核實,填寫有關醫療救助審批表,並簽署意見後報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民政部門審查無誤後簽署意見報縣(市、區)民政局,再經縣(市、區)民政局業務部門審查後,符合條件的,根據救助對象病情危重情況及家庭生活困難程度或者救助對象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可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及社會互助幫困後,個人負擔超過一定金額的醫療費用或特殊病種醫療費用給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量的補助,擬出救助意見,報請縣(市、區)局領導批准後,填制有關批覆通知,隨通知下撥救助款項,由街道辦事處(鎮)將救助款通過銀信部門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
辦理機構:申請人戶口所在的地居(村)委會、街道辦事處(鎮)、縣(市、區)級民政局、街道辦(鎮)所在地的銀信部門。
結果反饋:符合條件的按上述辦事規程辦理。不符合條件的,由所在地縣(市、區)民政局在30天內給予答覆,並說明理由。
監督機構:揭陽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科
收養子女須知
為了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維護收養關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國內公民、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廣東省申請辦理收養登記程式。?
一、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有配偶的收養人,須夫妻共同收養。?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
二、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三、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四、收養人、送養人須提供的證件和材料?
(一)收養人須提供的證件和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 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4、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5、常居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6、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7、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生父母結婚的證明。?
(二)送養人須提供的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2、被收養人是棄嬰或者孤兒的證明;?
3、被收養人戶籍證明;?
4、被收養人成長報告;?
5、被收養人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6、被收養人二寸彩色照片;?
7、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8、年滿十周歲的被收養人同意被收養的書面意見;?
9、送養人計畫生育證明;?
10、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
11、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應提供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12、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13、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14、其他證明材料。?
(三)、證件和材料的要求?
1、收養人證明、證件及材料應真實、準確、清晰、不得塗改。所有證件、材料必須備齊原件和複印件;?
2、送養人提供的證明、證件:?
(1)材料應真實、準確、清晰、不得塗改;?
(2)準確填寫棄嬰的出生日期、撿拾日期、入院日期;?
(3)同意送養證明材料:除蓋福利院公章外,應加蓋現任院長私章或簽名;?
(4)撿拾證明材料:由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其內容必須要有撿拾人的姓名和住址(或工作單位);撿拾的具體時間和具體地點;查找不到其生父母、送入福利院撫養等內容;?
體檢表應由經確認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體檢項目應齊全。如棄嬰有殘疾,體檢表和病、殘診斷書應具體註明是什麼疾病或殘疾部位(殘疾部位要拍成照片),程度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