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第一條 規範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公開招租行為,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財政部發布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精神,並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檔案內容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區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事業單位和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社會團體(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出租行為。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必須按《揚州市廣陵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揚廣財〔2008〕41號)的規定履行申報審批手續,並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公開招租。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公開招租工作由區財政局牽頭主辦,區監察局共同參與,具體競拍事務委託市產權交易中心操作。
區財政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公開招租行為以及租金收入歸集、管理和支出安排的監督、管理。
區監察局負責查處和糾正行政事業單位違反房屋公開招租規定及在房屋公開招租過程中的各種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市產權交易中心根據委託,負責承擔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公開招租的信息發布、徵集意向承租人、組織公開競價等具體事務。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所屬房屋公開招租的具體實施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房屋出租申請;
(二)委託市產權交易中心實施房屋公開招租;
(三)參與確定公開招租房屋底價,引導意向承租人踏勘擬租房屋;
(四)在市產權交易中心的見證下,與承租方簽訂房屋租賃協定,按租賃協定約定向承租人交付出租房屋使用權和收取租金,依法繳納稅金,及時將納稅後的租金收入淨額全額繳入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五)監督承租人對出租房屋的裝修和改造,加強出租房屋用途和日常使用的管理。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公開招租應通過市場採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
公開競價招租,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意向承租人時,採用競價方式由出價高者競得的租賃行為。
意向承租人只有一個的,由行政事業單位和區財政局、區監察局共同研究確定採用其它方式租賃。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公開招租房屋租期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租期的,須報經區財政局、區監察局研究批准。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公開招租,應根據《揚州市廣陵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公開招租操作規程》(見附屬檔案)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擬公開招租房屋的地點、面積、出租期限、出租參考底價、承租條件等事項,必須提交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並於公開招租前在單位內部公示一周。
第十條 對報名參加房屋公開招租的單位或個人,行政事業單位和區財政局、市產權交易中心共同考察其承租能力和信譽,具備條件的,方可參加競價。
第十一條 區財政局應會同行政事業單位共同組成定價組,綜合考慮擬公開招租房屋的現時周邊環境、地理位置、行政事業單位提供的出租參考底價等因素,於公開競租前確定合理的租金底價。區監察局派員現場監督定價全過程。所有參加定價人員不得泄露底價。
第十二條 對符合房屋公開招租規定未進行公開招租或公開招租未按規定程式和要求實施的行政事業單位,由區財政局、區監察局依據黨政紀有關規定和法律、法規查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出租的房屋,其租賃協定符合《契約法》的相關規定,手續完備,且租金合理並按期繳納的,可繼續履行契約至契約到期日。凡租賃契約到期的,一律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公開招租。對存在權錢交易、顯失公平或流於形式的租賃協定,行政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進行招租。
第十四條 各鄉鎮(街辦、園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區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