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舉常平司

提舉常平司

宋官署名。簡稱倉司。掌常平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等事。

提舉常平司
宋官署名。簡稱倉司。掌常平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等事。按收穫豐歉而糴糶食糧,按財產多少而徵收免役錢,按職役輕重而給吏祿。收買滯銷商品,再行出售,以平物價。並監察地方官吏。北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先派官提舉河北、陝西路常平,鏇諸路皆置提舉官。神宗元祐元年(1086),並其職掌於提點刑獄司,神宗紹聖元年(1094)復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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