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股東

大股東是指在公司股權結構中,擁有半數以上的有表決權的股東,也稱為絕對控股股東,隨著公司股權的分散化,持股未達到半數以上的相對控股股東也能有效地控制公司董事會及公司的經營行為。現在市場上所說的大股東也大多都是相對控股股東,即不再單純強調比例,而是著重看對公司的控制權。

控制股東簡介

法律界定

一、關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法律界定

1997年12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發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第四十一條對控股股東作了如下規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證監會新修訂的年報準則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包括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按照股權比例、公司章程或經營協定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夠控制公司董事會組成、左右公司重大決策的股東。

關於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收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

(一)在一個上市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二)能夠行使、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的;

(三)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四)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上市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區別和關係

在實踐中,社會公眾投資者往往很容易從上市公司的年報中獲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是誰。但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某些情況下則很難辨別。實際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東,也可以是控股股東的股東,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時,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最終要追溯到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最終控制人。

例如,"德隆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為德隆集團或其旗下控股子公司,但其實際控制人可以追溯至唐萬新等自然人。

不弄清楚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誰,就難以辨別由實際控制人操縱的關聯交易,也無法對其關聯交易是否公允及是否會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造成影響作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可能使投資人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正因如此,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已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2001年底至2002年初,監管部門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規章都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時,必須披露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詳細資訊。證監會新修訂的年報準則亦要求各上市公司嚴格披露其實際控制人,以便為社會公眾提供更為充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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