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水管理及漁業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並監督實施。(二)編制擬定全區水利水產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監督實施。
(三)組織指導全區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主要河道的治理建設。
(四)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汛抗旱工作。
(五)統一管理全區水資源,編制全區中長期供水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重大工程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發布全區水資源公報。
(六)按照國家資源和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區水資源保護規劃;監測河流、水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七)組織指導全區水利水產執法和水政監察、漁政管理,協調水事糾紛,查處水事、漁業違法。
(八)監督水利和漁業資金的使用、管理;提出有關水利價格、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九)編制、審查轄區內水利、漁業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審查、批准初步設計報告;監督國家、省、市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範的實施。
(十)組織指導全區水利設計、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主要河流、河灘的開發、治理。組織指導區內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督。
(十一)組織抓好區內水土保護工作;制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二)推廣水利水產技術,指導全區水利水產隊伍建設。
(十三)組織指導全區鎮街供水和農村人畜飲水工作;指導全區農村水利水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四)組織指導保護淡水漁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淡水養殖水面;組織指導捕撈漁船安全生產管理;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配置;指導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水生動物防疫工作;負責全區漁業養殖病害防治網路建設和管理;依法對漁藥、飼料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漁船、漁機技術改造。
(十五)負責全區漁業經濟科技發展規劃的制定及科研、成果推廣工作;制定水產種苗發展規劃,負責市級原種場、良種場的確認,負責全區水產種苗的監督管理;按規定管理海洋與漁業標準、計量工作;負責海洋與漁業經濟的統計、信息等服務工作。
(十六)組織指導全區水利綜合經營工作。
(十七)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