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指定船舶的責任是賣方裝貨責任的先決條件。“急於收貨的人員,在能夠抱怨貨物未裝上船以前,有責任指定船舶或指定交貨地點”。然而,如果買方沒有指定一艘有效的船舶,賣方的補救措施就涉及賠償金。在科利訴某出口商的案例中,fob利物浦交貨價契約項下的買方在指定船舶方面特別不幸,連續指定的不少於五艘船舶均未抵港。在利物浦港已交貨的賣方提出索取契約價格的要求而沒有追償到這一價格。不論因什麼原因,因不存在裝船的事,也不存在向買方交貨的事,賣方不能要求這一價格,而只能要求不接受貨物的賠償。按照這個判例,買方不承擔指定特定船舶的義務。假如在契約規定期內,有船裝貨的話,買方可用另一艘船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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