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縣文廣局

(三)、負責指導和推動全縣文化藝術、廣播電視、體育、社會文化管理體制改革。 (二十一)、負責管理全縣民眾文化事業,指導民眾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 (二十五)、負責全縣各種娛樂場所的審核或審批,管理全縣文化體育產業。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文化藝術、廣播電視、體育、社會文化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縣文化藝術、廣播電視、體育、社會文化管理事業發展的實施辦法、意見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縣文化藝術、廣播電視、體育、社會文化管理事業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協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文化館(站)、廣播電視事業發展、體育場館的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指導和推動全縣文化藝術、廣播電視、體育、社會文化管理體制改革。
(四)、負責管理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五)、承擔中央、省、市廣播電視運行和維護任務。
(六)、負責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審查其內容和質量。
(七)、負責依法管理全縣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和社會公共場所電視大螢幕。
(八)、負責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
(九)、負責管理區域內廣播電視網路,確保廣播電視網路的安全運營。
(十)、承擔依法對文化和新聞出版經營企業及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任務。
(十一)、承擔保護合法經營,制止、取締、查處、打擊非法和違法經營行為的任務。
(十二)、負責全縣文化市場的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各項專項治理行動。
(十三)、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申請、立項、勘察、驗收、審核、發證等工作。
(十四)、承擔組織實施文化市場執法隊伍和經營業戶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任務。
(十五)、負責全縣文化市場各類案件的查處和受理文化市場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新聞出版和“掃黃打非”工作。
(十七)、負責制定全縣文化藝術和體育人才發展規劃;推廣文化、體育、社會文化管理科技成果。
(十八)、負責組織開展文藝演出,策劃大型文藝活動、文化科技技術講座和展覽等民眾性文化藝術活動。
(十九)、負責組織輔導研究民眾文藝創作,開展民眾性文藝創作活動。
(二十)、承擔監督管理農村文化站的設備使用和維護任務。負責鄉鎮文化站、村文化活動室、農家大院、社區文化活動室的業務管理和指導。
(二十一)、負責管理全縣民眾文化事業,指導民眾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
(二十二)、負責管理全縣圖書館事業。指導全縣圖書館、鄉鎮圖書室、農家書屋業務建設,開展社會教育,促進圖書情報和文獻資源的開發利用。
(二十三)、負責管理全縣文物事業。保存人類文化遺產,研究制定全縣文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文物單位的業務建設和協作交流。
(二十四)、負責管理全縣電影、音像製品放映事業,研究制定電影、音像製品放映事業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十五)、負責全縣各種娛樂場所的審核或審批,管理全縣文化體育產業。指導文化體育產業健康發展。
(二十六)、負責組織全縣大型體育賽事,管理體育彩票銷售工作。
(二十七)、負責全縣裁判員、教練員、運動員和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審核和審批。
(二十八)、負責組織縣少兒體校為國家培養和輸送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水平競技體育運動後備人才,為社會培養具有體育專項運動技能的專業人才。
(二十九)、承擔實施《全民健身計畫綱要》,指導和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任務。
(三十)、負責指導全縣體育協會、體育單項協會工作;負責全縣體育協會的資格審查和管理。
(三十一)、負責管理全縣對外文化廣電體育交流工作,負責對省市電台、電視台、網路新聞的報導和溝通工作,承擔對外宣傳任務。
(三十二)、承辦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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