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拖纜承梁設於拖船尾部並高出船舶尾部的所有設備,使得拖纜張緊時能平穩不受阻礙地從一舷滑向另一舷。
拖纜承梁可分為固定式(見圖1(a))和局部活動式(見圖1(b))。普通的拖纜承梁的外形近似於拋物線,但其中間部分約1/3船寬的範圍內為水平的。其高度可以由船體中心線處,通過拖索固定點(拖鉤或拖索絞車)和船尾舷牆頂部的直線確定。又高又寬的拖纜承梁應在船體中心線處或其兩側設定支撐。
強度計算
拖纜承梁及其支撐採用鋼管制成,拖纜承梁的剖面模數W(cm )應不小於按下式計算所得之值:
式中:d——拖纜直徑(mm);
——支撐材之間或是支撐材同舷牆之間的距離(m);
S——拖纜長度,不小於300m;
——承梁材料的屈服點或抗拉強度的0.7,兩者中取較小的值( N/mm )。
每一根支撐材料的橫截面面積F(cm )應不小於按下式計算所得之值:
局部活動承梁的可動部分可製成垂直方向或水平方向迴轉。對於連線部分應予特別的注意,使其保持光順,不應有任何足以損壞拖纜的突出部分。
馬鞍形承梁的曲線應光順,不應使拖纜在橫向滑動時有任何阻礙。
高度較小的承梁,在人員通過處,建議在承梁的下部設橡膠板,以減輕人員通過時可能發生的碰撞傷害,橡膠板用埋頭螺栓固定。
拖纜機械
拖纜機械系指用於海上拖帶作業的機械,包括首拖作業使用的拖曳絞車以及尾拖作業使用的普通拖曳絞車和自動拖纜機。
進行海上尾拖作業的拖船,應配拖纜機,以便在拖帶過程中,根據海況和作業要求調整拖纜的長度。CCS《海上拖航指南(2011)》對於拖纜機的主要要求如下:
(1)拖纜機最外層的拉力應大於或等於拖船的系柱拖力。
(2)拖纜機的強度、尺寸及其支承件應能承受主拖纜的破斷負荷作用在其甲板上最高位置且無永久變形。
(3)拖纜機的制動裝置,應按公認標準選取,一般取拖纜破斷負荷的1.1倍為靜態支持負荷。
(4)拖船的拖纜機除有主制動裝置外,尚應備有一應急制動裝置,其內層拖纜上的制動力至少為拖船靜態系柱拖力的2倍,且無需依靠拖纜機的常規動力源。
(5)新建造的無限航區拖船,建議在船上為拖纜機設定測量拖纜負荷(拖力)指示裝置。該裝置應有記錄功能,至少應記錄拖纜最大拉力和平均拉力。同時有超負荷報警器及拖纜放出長度的指示器,並在駕駛室內顯示上述資料。
(6)拖纜機在制動、拖曳與回收等操作時,應能從駕駛室應急釋放拖纜。
(7)拖纜機應設計成恆拖力拖纜機。緊急釋放拖纜時,不應導致拖纜機制動裝置不能正第常工作,確保拖纜機在設定拖力下工作。
(8)拖纜末端與拖纜機捲筒的連線不應牢固,承載能力不小於98kN,不大於拖纜破斷負荷的15%,以便拖纜在應急釋放後能順利脫離捲筒。
(9)拖纜機應配有確保拖纜在捲筒上正確有效排纜的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