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兩輛拉運橘子的貨車先後在高速路上側翻,聞訊而來的村民準備伺機撿橘子,負責現場維持秩序的警察一度拔槍示警。現場照片顯示,警察將槍口指著企圖哄搶橘子的百姓。一起正常的執法事件,最後也取得了較好的結果。整個過程中,警察體現出了很強的維持秩序能力。與以往一些個案中的不作為相比,該案中的警察執法有效保障了當事人的利益,且避免了哄搶可能給交通秩序帶來的混亂。但是,由於執法過程中出現了拔槍行為,使得本案具有了公共討論的空間。
過程
現代社會,對於槍這樣的執法利器,人們總是很矛盾。面對惡人行兇,我們期待警察手中的槍能夠令人聞風喪膽,倘若此時警察手中無槍或是沒使好,肯定會遭到社會對執法能力的質疑;但面對尋常百姓,我們又時刻對槍保持警惕,倘若警察對待無辜者以槍相向,勢必遭到輿論對暴力濫用的唾罵。必須承認槍是一種暴力,這種暴力只有在面對更為暴力的行為時使用才具有正當性,因此立法對槍枝的持有、使用進行了嚴格規範,以確保作為執法器械的槍能夠真正帶來秩序,而不是對秩序的破壞。本案中,警察具有維護現場秩序的正當目的,且面臨著眾人哄搶的緊迫情形,其拔槍乃是為了示警,並不一定裝備了實彈。但問題在於,拔槍乃是執法過程中很重要的一個舉動,本質上屬於“使用武器”的前置方式,會直接引起相對人心理上的不良感受。更關鍵的是,拔槍後直接指向相對人,這是一種十分冒險的行為。如果不是到了必要的緊迫地步,一般不拔槍,即便拔槍也不直接指向人,而應採取朝天鳴槍示警的方式。
之所以對使用槍枝有如此多的苛求,一切都是因為槍乃奪命利器。正因如此,軍事機關多規定槍口不能對人,即便膛中沒有子彈,槍口對人也構成嚴重的違紀並會受到嚴懲。
如此規定的目的,旨在保證持槍者對槍始終保持一種理性克制的態度,即便執法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也不可隨意妄為。一旦執法者對槍枝失去了敬畏,那么出現像廣西警察酒後射殺孕婦的惡性案件,也就不難想像了。
當然,雖然立法上對槍枝使用有一套程式控制,但實踐執法面臨的往往是各種緊急狀況,這需要執法者擁有客觀準確而迅速的判斷。這種能力的形成,與平時對武器使用的事後評估是分不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