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據了解,現年46歲的陸勇是江蘇無錫一名私營企業主。2002年,陸勇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長期服用抗癌藥品。中國國內對症治療白血病的正規抗癌藥品“格列衛”系列系瑞士進口,每盒需人民幣23500元,陸勇曾服用該藥品。
2004年9月,陸勇通過他人從日本購買由印度生產的同類藥品,價格每盒約為人民幣4000元,服用效果與瑞士進口的“格列衛”相同。之後,陸勇開始直接從印度購買抗癌藥物,並通過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薦。隨著病友間的傳播,從印度購買該抗癌藥品的國內白血病患者逐漸增多,藥品價格逐漸降低,直至每盒為人民幣200餘元。
為方便給印度公司匯款,陸勇網購3張信用卡,用於幫病友代購藥品。其中一張卡給印度公司作收款賬戶,另外兩張因無法激活被他丟棄。2013年,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查辦一網路銀行卡販賣團伙時,將陸勇抓獲。2013年11月2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陸勇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7月22日,沅江市檢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銷售假藥罪”對陸勇提起公訴。此後,上百名白血病患者聯名寫信,請求司法機關對陸勇免予刑事處罰。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訴。
相關法律人士表示,按照法律規定,檢察院撤回起訴後,如果沒有新的證據和事實,就不能夠重新起訴,應當在撤訴當日(1月27日)起30日內作出不予起訴決定書。
2月26日,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對涉嫌銷售假藥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陸勇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院判決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對“抗癌藥代購第一人”陸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銷售假藥罪”案26日作出決定,對陸勇不起訴。
沅江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陸勇購買和幫助他人購買未經批准進口的抗癌藥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但陸勇的行為不是銷售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陸勇通過淘寶網從他人處購買3張以他人身份信息開設的借記卡,並使用其中戶名為夏某某的借記卡的行為,違反了金融管理法規,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藥品而購買抗癌藥品款項,且僅使用1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陸勇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