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技術開發費的財稅處理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用於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列支。借記“管理費用”(研究與開發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稅法規定:
1、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企業控股並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以下稱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頗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未達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3、納稅人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於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抵扣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後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虧損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可以據實扣除,但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4、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凡由國家財政和上級部門撥付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也不得計入技術開發費實際增長幅度的基數和計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5、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其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的工業企業。上述工業企業包括從事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的企業。
6、取消該審批項目後,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改由納稅人根據上述政策規定自主申報扣除。
7、國發【2006】6號檔案規定,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前抵扣力度。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
8、對納稅人申報不實的或申報不符合規定的技術開發費,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其稅前的扣除額或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對納稅人故意弄虛作假騙取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除令其糾正外,可根據稅收征管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舉例說明】某企業為提高生產,研發新技術,2004年發生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技術圖書資料費等100萬元,2005年發生上述費用240萬元,2004年結轉以前年度未抵扣的加計扣除額累計70萬元,分別為:2001年10萬,2002年25萬,2003年30 萬,2004年5萬。企業技術研發費用通過“管理費用――技術開發費”科目核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0萬元,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計算如下:
(1)計算增長比例:(240-100)÷100=140%
(2)計算本年可以加計抵扣額:240÷2=120萬元
(3)本年抵扣以前年度未抵扣的加計扣除額後應納稅所得額:150-70=80萬元
(4)抵扣本年加計扣除額後應納稅所得額:80-80=0萬元
(5)留待以後年度加計抵扣額:120-80=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