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產品價格構成
技術產品作為特殊商品,其價格的構成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在技術產品轉讓過程中所發生的直接費用。比如,派人洽談所需的旅差費、資料費以及簽約後複製的大量技術檔案資料的費用等。但這種直接費用在整個技術產品價格中所占比例很小。
2.技術產品研究開發費用的分攤。它取決於該項技術產品所處的生命周期,一般來說所占比例也不大。
3.技術產品創造利潤的能力,即供方依利潤分享原則所應分得的份額。供方把技術產品轉讓給受方進行生產和銷售意味著供方將失去一些地區的整個市場和部分市場,從而將失去部分利潤,這就要求受方給予補償,彌補其利潤損失。受方則需考慮利用該項技術後能得到多少追加利潤,支付給供方多少費用才不致於白忙一場。這個因素是技術產品價格構成的主要部分,所占比重很大,往往是商務談判中討價還價的籌碼。技術產品價格的高低主要取決於商務談判的妥協程度。很明顯,供方的要價最低不能低於直接費用;受方的還價最高不能超過其所能獲得的全部利潤。正是在這個最低和最高界限之間討價還價,最後供、受雙方在兩者之間的某一點上達成妥協。
技術產品的定價特點
技術產品與一般實物產品相比,具有如下一些特點,我們在為其制定價格時,應引起足夠的重視和注意。
1.獨創性:技術產品往往是—種獨創的、不可再生的產品。它的根本意義在於創新,而不是重複和仿造,其主要表現為“前人未有”的或”第一次發現”上。技術產品的競爭主要是在拿出成果的時間早晚上的競爭。一項發明一個人先搞出來,其他人再搞出來就是重複、模仿;一個課題或項目,一旦一個單位先完成,就獲得專利權,其他單位對此的研製若不能取得更新的成果,就無法獲得收入。
2.複雜性:技術產品一般是向未知的進軍,對未來的開拓。它需要依靠本身的積累與發揮,且必須用創造性的勞動來實現。因此,生產技術產品同一時間的勞動所創造的價值,要遠遠大於一般商品同一時間勞動創造的價值。在制定技術產品價格時,毫無疑問,其價恪要高於甚至數倍於一般商品的價格。
3.擴散共用性:技術產品的使用價值決定了它一旦發明,可以同時在若干不同場合供不同的對象使用和占有。特別是技術產品是無形產品,傳播非常便利,受地區、國家等限制較小,在信息傳輸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一個國家的科學家獲得某種發現或發明後,會很快地傳到其他國家,為大家所共用。但這種擴散共用性,並不等於說它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具有共同性。所以,對其制定價格時要從經濟效益方面多考慮。
4.續存性:技術產品不象一般商品那樣只能消費一次,它可以多次反覆地使用,它的使用價值決不因消費而消失,只要沒有更好的技術產品出世,它們就一直會被人們所利用。但在科技高度發展的今天,技術產品的更新換代的速度明顯加快。因此,應該對技術產品的最高價格加以限制,並不是想多高就多高。
5.累積綜合性:技術產品的研究和創造,大都是對前人科學研究成果的綜合,繼承和發展。全新的技術產品幾乎是沒有的。新的知識和技術與原有的知識和技術之間存在著明顯的繼承關係。因此,在對其定價時,應注意其價格漲落的幅度不能太大。
6,風險性:技術產品的生產是開拓性和探索性的,這決定了它必然諸多失敗,少數成功,此說明其風險性極大、一方面是研製風險,即技術項目選定後,研製下成功,或研製的產品達不到預期的效果,不能投入套用;另一方面是推廣風險,研製成功並達到預期技術要求,但沒人願意購買套用,只有科學價值,但沒有現實的經濟價值。這時就要講究定價的策略和技巧,定價要有助於促使其產品儘快地推廣套用。
7.法律保護性:技術產品從它受到法律保護的程度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專利;另一種是不受法律保護但受契約保護的技術秘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家越來越重視法制建設戒專利法》、《技術契約法》、《國務院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等一大批法律法規出台。技術產品是無形產品,傳播非常容易,如果無特殊的法律予以保護,科技部門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科研成果就灘以推廣。在對技術產品的有償轉讓制定價格時,一定要以這些法律為依據,合理地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