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chéngyìnyànzhèngzhìdù
釋義
是指印刷業經營者接受委託印刷各種印刷品時,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驗證委印單位及委印人的證明檔案(包括印刷委託書或者委託印刷證明、準印證、《出版許可證》、《商標註冊證》、註冊商標圖樣、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契約、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營業執照以及委印人的資格證明等。),並收存相應的複印件備查的制度。
規定
根據2003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布的《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對承印驗證制度提出十八個“必須”: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並收存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並加蓋出版單位公章的《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原件。
《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必須加蓋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和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的備案專用章。”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出版許可證》,並收存《報紙出版許可證》複印件。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並收存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檔案。”
“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出版物的排版、製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裝訂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業的,必須分別向各接受委託印刷企業開具《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並收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並收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和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須驗證並收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檔案和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檔案;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還有,“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註冊商標標識的,必須驗證《商標註冊證》或者由商標註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並核查委託人提供的註冊商標圖樣;接受註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託,印刷註冊商標標識的,還必須驗證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契約。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必須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須驗證並收存委託方的委託印刷證明,並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加蓋備案專用章後,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必須驗證並收存委印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核發的準印證明。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機動車駕駛證、房屋權屬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必須驗證委印單位的委託印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並收存委託印刷證明和身份證複印件。”
並且在印刷品交付制度中規定,“印刷業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印刷委託書或者委託印刷證明規定的印數印刷,不得擅自加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