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質押

承兌匯票質押是指以設定質權、供給債款擔保為意圖而進行的背書。它是有背書人通過背書的方法,將收據轉移給質權人,以收據金額的給付作為對背書人債款清償確保的一種方法。背書人在設定質押背書時,必須在背書中載明“質押”字樣,並簽名蓋章。若是出質人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收據上籤章,或許出質人未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是另行簽訂質押契約、質押條款的,不構成收據質押。

質押背書是一種特殊的質權設定方法,與普通質權比較,效能不同。

1、貸款人歹意或許有重大過失從事收據貸款的,質押行動無效。

2、背書人在收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這以後手對此收據進行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當收據責任。

3、出票人在收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這以後手以此收據進行質押的,通過質押獲得收據的持票人不享有收據權利。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收據案件膠葛若干問題的規則,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依質押收據再行背書或許背書轉讓收據的,背書行動無效。

5、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在完成債務時,不限定在設定的債務範圍內,而是能夠依收據懇求係數收據金額的完全給付。當然,這時可能發生背書人向被背書人懇求返還超過金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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