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是零售的集合,零售是批發的分散。對於賣者來說是新陳代謝的快與慢的區別,批發就是這批東西走得快,然後可以更快的換新貨,零售就是這批東西走得慢,只能慢慢的把貨賣掉,積壓後再想辦法把貨處理掉。
概述
批發:專門從事大宗商品交易的商業活動。零售的對稱。是商品流通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通常有兩種情況:①商業企業將商品批量售給其他商業企業用作轉賣。②商業企業將用作再加工的生產資料供應給生產企業。批發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發展,使商品購銷量增大,流通範圍擴展,生產者相互之間、生產者與零售商之間直接進行商品交換,常有困難或不方便,於是產生了專門向生產者直接購進商品,然後再轉賣給其他生產者或零售商的批發商業,商業部門內部有了批發和零售之間的分工。批發業務一般由批發企業來經營,每次批售的商品數量較大,並按批發價格出售。商品的批發價格低於零售價格,即存在著批零差價,其差額由零售企業所耗費的流通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商業批發是生產與零售之間的中間環節。通過商業批發活動,使社會產品從生產領域進入流通領域,起到組織和調動地區之間商品流通的作用。還可通過商品儲存發揮“蓄水池”作用,平衡商品供求。
零售(retailing)由那些向消費者銷售用於個人、家庭或居住戶消費所需商品和服務的商務活動組成,它是分銷過程的最終環節。
“零售”一詞源自法語動詞“retailler” ,意思是“切碎(cutup)”,是以一鍾基本的零售活動,即大批量買進並小批量賣出。例如:一個便利店可以二十四箱為單位買進聽裝豆子,再以單個聽裝豆子為單位賣出。但零售企業並非唯一的“拆裝(breakbluk)”商業實體。批發商也可以大批買進並向消費者小批售出。但將零售企業與其他分銷貿易商區分開來的是消費者類型;零售企業的特徵是向最終消費者出售,而批發商則是向零售企業或是其他商業組織出售。Baker(1998)將零售企業定義為“任何向個人或家庭消費出售商品並提供售後服務的機構”。批發與零售只是一個企業經營的形式,交稅還是要按照稅務局核定的稅率(小規模4%,一般納稅人17%)為準,沒有什麼特別的區別。對稅務局來說,最多是毛利的大小而已,而企業所得稅最終的交納還是要看最後的納稅所得額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