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負責縣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各鄉、鎮(場)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二) 負責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三) 負責對全縣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四) 負責對全縣各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以及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五) 負責對國家建設項目和自籌基建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六) 負責對本級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七) 負責對與本級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縣政府和市審計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八) 負責對縣政府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九) 負責對依法獨立進行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業務質量進行監督。
(十) 依據國家省、市審計機關的授權,對在本縣內的中直、省直、市直的部門、企事業單位進行審計監督。
(十一) 依據《審計法》的要求,完成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十二)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進行審計監督。同時,可對上級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授權的審計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臨時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