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文
(1)由於勘察、設計、施工或使用不當,造成既有建築物開裂、傾斜或損壞,而需要進行地基基礎加固的情況下
(2)因改變原建築使用要求和使用功能,即需要進行地基基礎托換加固。
(3)因周圍環境改變,而需要進行地基基礎加固,大致有因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對既有建築造成影響,因鄰近工程的施工對既有建築物可能產生影響;因深基坑開挖對既有建築可能產生的影響;因古建築的維修,而需要進行地基基礎加固。
(4)新近規劃建構築物與既有建構築物位置相互重合,有不可避免,新規劃項目經濟及社會意義較重要,不變修改新近規劃方案的,要進行托換施工,以滿足既有建築物和新建建築物的使用和安全性要求。如天津濱海新區一條主幹道的規劃路線下穿津濱輕軌時正好與橋墩相交,為不使主幹道在此處轉向,採用了主動托換技術。
(5)具有重要歷史和社會意義的老建築物,由於保護工作的需要要進行位置移動時,應先進行基礎托換。中國已有好幾起建築物整體遷移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