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顧問

房地產顧問

房地產顧問,全稱為置業顧問又稱房產經紀人。專業一點說是以一個職業人的身份把客戶的需要面面俱到,推薦最適合的而不是最貴的,最終以一種從意向到交房的一系列的專業服務完成銷售。作為置業顧問,除了職業流程的熟悉,還需要對不同客戶心理的把握對突發問題的掌控。閔新聞先生認為,房地產顧問如果想做好,起碼應該具有以下特性:⑴對行業的熱愛;⑵強烈的企圖心;⑶能夠承受進入本職業初期承受較大壓力與快節奏工作的能力;⑷鑽研精神;⑸為客戶理財(房產理財、投資指南、信貸理財)的能力;⑹對資源(房源、客源)的累積以及對老客戶資源的二次發掘與轉介紹。

責任

房產經紀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佣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代理等經紀業務為常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房產經紀人是在房產銷售整個過程中,從事專業銷售和售後服務的“一站式”人才,對房產的消費提供諮詢、代理、信貸、保險、售後服務、貿易、環保甚至加入房產俱樂部等一系列的服務。

閔新聞先生認為,房地產顧問如果想做好,起碼應該具有以下特性:⑴對行業的熱愛;⑵強烈的企圖心;⑶能夠承受進入本職業初期承受較大壓力與快節奏工作的能力;⑷鑽研精神;⑸為客戶理財(房產理財、投資指南、信貸理財)的能力;⑹對資源(房源、客源)的累積以及對老客戶資源的二次發掘與轉介紹。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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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管理,提高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職業水平,規範房地產經紀活動秩序,根據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房地產交易中從事居間、代理等經紀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必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生效。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包括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是進入房地產經紀活動關鍵崗位和發起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必備條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是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建設部負責編制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考試教材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組織或授權組織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 人事部負責審定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已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3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2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

第十二條 建設部負責擬定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房地產管理局,按照國家確定的考試大綱和有關規定,在本地區組織實施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高中以上學歷,願意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十五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登記才能以註冊房地產經紀人名義執業。

第十六條 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註冊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註冊房地產經紀人崗位上工作。

(四)經所在經紀機構考核合格。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註冊,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聘用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後,統一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部門註冊。準予註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註冊管理機構核發《房地產經紀人註冊證》。

第十九條 人事部和各級人事部門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執業資格註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一般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到原註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在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機構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再次註冊者,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 經註冊的房地產經紀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註冊機構註銷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

(三)脫離房地產經紀工作崗位連續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時在2個及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房地產經紀活動。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經紀行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建設部及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註冊和註銷情況。

第二十三條 各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註冊登記管理工作。每年度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註冊登記情況應報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在經紀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信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人有權依法發起設立或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承擔房地產經紀機構關鍵崗位工作,指導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進行各種經紀業務,經所在機構授權訂立房地產經紀契約等重要業務文書,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並獲得合理佣金。

在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時,房地產經紀人員有權要求委託人提供與交易有關的資料,支付因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而發生的成本費用,並有權拒絕執行委託人發出的違法指令。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有權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協助房地產經紀人處理經紀有關事務並獲得合理的報酬。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經註冊後,只能受聘於一個經紀機構,並以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不得以房地產經紀人或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身份從事經紀活動或在其他經紀機構兼職。

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必須利用專業知識和職業經驗處理或協助處理房地產交易中的細節問題,向委託人披露相關信息,誠實信用,恪守契約,完成委託業務,並為委託人保守商業秘密,充分保障委託人的權益。

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必須接受職業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人的職業技術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房地產經濟理論和相關經濟理論水平,並具有豐富的房地產專業知識。

(二)能夠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房地產經紀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

(三)熟悉房地產市場的流通環節,具有熟練的實務操作的技術和技能。

(四)具有豐富的房地產經紀實踐經驗和一定資歷,熟悉市場行情變化,有較強的創新和開拓能力,能創立和提高企業的品牌。

(五)有一定的外語水平。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職業技術能力:

(一)了解房地產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業管理的規定。

(二)具有一定的房地產專業知識。

(三)掌握一定的房地產流通的程式和實務操作技術及技能。

第三十條 本規定發布前已長期從事房地產經紀工作並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可通過考試認定的辦法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認定辦法由建設部、人事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經濟師職務。

第三十二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職業資格考試以及申請註冊。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各地所制定的管理辦法,分別報人事部、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和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能力

專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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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專業知識(包括房地信息)。所謂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託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務。居間,通俗地說就是作中間人。居間是一手牽兩家:上家和下家,並在兩者之間起一種溝通、促進和平穩的作用。對一個房地產經紀人來說,掌握大量的市場信息是他從事好這項業務的先決條件。這些住處應該包括:房地產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的政策信息、購買對象變化信息等。在很大大程度上來說,經紀人就是利用信息製造利潤,信息就是他們最主要的資本。如果說居間側重的是信息的話,那么代理就非得要具備專業知識才行。代理是代表某一方去尋找另一方,是買賣和租賃的全過程代理,貫穿於房地產生產各個環節,因此要求經紀人在熟悉有關房地產法律、法規、條例的基礎上通曉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建築學、房地產交易、房地產價格評估等專業知識。具體地說,一要掌握房地產開發投資,以及與之相關的市場研究、開發程式、項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建設與竣工驗收、資金融通、市場推廣。二要熟悉建築基礎知識,了解建設工程全過程。三要熟悉轉讓、抵押和租賃的條件、程式及具體規定,以及產權產籍的一些基本知識。四要掌握房地產價格評估的理論和實務。

市場行銷知識。房地產開發到了今天這樣的局面,早就不是幾年前的單一產品競爭了。對於房地產商來說,他們所需要的也不是單純的中介服務,而是能夠提供開拓市場的完善行銷計畫和高超的市場策劃方案的中介服務。房地產市場生產與消費的分離特徵,決定了房地產行銷的重要性。房地產在時間、數量、類型、房型、樓層所有權、信息、估價的分離,非得靠市場行銷來彌補。房地產市場行銷組合理論、市場預測和調研方法,乃至產品策略、定價策略、分銷和促銷策略都是房地產市場行銷中心必不可少的東西。要掌握市場行銷知識,就必須掌握市場調研、選擇目標市場、產品開發、產品定價、渠道選擇、產品促銷、售後服務等知識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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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房地產經紀人雖然不是律師,也不一定要達到專業水平,但與房地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是非掌握不可的。我國的房地產業發展得益於房地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完善,也就是說房地產的每一項業務,都離不開法律和具體的法規。房地產的三部法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規劃法》以及據此制定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幾乎涵蓋了整個房地產事務。作為經紀人不但要掌握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各級政府部門關於房地產的政策、方針和精神,而且還要熟悉民法、經濟法、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知識。舉個最簡單的例子,簽契約,就要牽涉到經濟契約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知識。代理租賃要熟悉《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件》等,懂得什麼房可以租、什麼房不能出租、租賃契約以什麼方式生效等。代理買賣,就得熟悉《城市房屋轉讓管理規定》、《城市已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中轉讓的條件、交易程式、產權產籍知識及辦證程式。如果代理髮展商,要掌握的法律知識就更多了。近年來時興的房地產律師見證業務足以說明法律知識的重要。房地產經紀人要學法、懂法、用法,依法辦事,用法律來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金融知識。房地產金融作為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房地產開發、經營與管理有著密切的聯繫,房地產金融是房地產與金融聯姻的產物。房地產業的發展,要金融業作為後盾,金融業要拓展,房地產業是首選。特別是房改新制度實施、取消實物分房後居民到市場購買住房,經紀人的金融知識就顯得尤為重要。不論是作開發商的全過程代理還是抵押貸款,甚至房地產諮詢業務,都少不了金融知識。一般來說,經紀人應該熟悉國際金融慣例、現行國家金融政策、融資形式、銀行利率、利息計算、貸款種類及手續、還款方法以及住房分積金等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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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技巧。談判是一門技術,更是一門藝術和科學。它通過談判各方觀點、感情溝通,達成一個雙方都能基本滿意的協定。房地產經紀人的談判也不例外,通過談判完成委託方交給的任務、本身獲得佣金的同時,也使市場的需求得到了滿足。在談判中常見的策略如時機運用策略、利益讓步策略、以誠取勝策略都是房地產經紀人所必須借鑑的。具體到居間或代理業務上至少要提出上策、中策、下策三種甚至更多方案。對房地產經紀人來說,還有一個最現實的問題,就是如何使雙方成交,這就要求房地產經紀人“該出手時就出手”,還可以運用一些智謀、技巧和方法,促使對方早下決心成交。但不能使用欺騙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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