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交費登記卡試行辦法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交費登記卡(以下簡稱交費登記卡)由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持有,收費單位實施收費時填寫。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憑《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項目立項等相關檔案,到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領交費登記卡。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交費登記卡發放、查驗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執行情況。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交費登記卡試行辦法

(2003年5月3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發改價格【2003】448號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價格管理,規範對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收費行為,維護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事業單位向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收費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交費登記卡(以下簡稱交費登記卡)由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持有,收費單位實施收費時填寫。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的主管部門,會同監察、建設(房地產)、國土資源、企業治亂減負等部門依法對本地區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交費登記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印製並免費發放給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
第六條 交費登記卡須列明收費單位名稱、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時間、收費金額、收費員姓名等有關內容。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憑《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項目立項等相關檔案,到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領交費登記卡。
第八條 收費單位在向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收費時,須出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並按《收費許可證》所列項目及標準收費,如實填寫交費登記卡,並開具規定的票據。
收費單位拒不填寫或者不如實填寫交費登記卡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有權拒繳。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成本管理制度,建立與財務賬目、票據相對應的收費台賬。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報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時,應提供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一致的交費登記卡,作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成本和銷售價格的依據。
第十一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交費登記卡發放、查驗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收費單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可以向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收費管理規定予以處罰,監察部門和企業治亂減負領導機構要依法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會同監察、建設(房地產)、國土資源和企業治亂減負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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