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2005年11月 任廣州日報報業集團董事長、廣州日報社社長;
2009年2月 任廣州傳媒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臨時黨委書記;
2010年6月 兼任廣州日報報業集團管理委員會主任;
2011年8月 任政協第十二屆廣州市委員會常務委員。
榮譽成就
評論《“大鍋飯”養懶漢》曾獲中國新聞獎評論一等獎。
主要著述有《經濟新聞“求索”》、《大眾傳播學簡論》、《論社會轉型期的“國際新聞新秩序”》。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2年7月,戴玉慶因涉嫌嚴重經濟違紀問題,接受組織調查。
移送司法
2012年9月26日,廣州日報原社長涉嫌經濟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
一審開庭
2014年3月28日,戴玉慶被控受賄案在東莞市中院一審開庭,其被控受賄250.1萬元。庭審尚在法庭質證階段,還沒有展開辯論。戴玉慶當庭表示不認罪。
訴機關對戴玉慶的受賄指控共有5筆。但庭審中,戴玉慶否認了其中3筆受賄指控。他說,在接受紀委調查期間,迫於強大壓力而違心承認自己受賄。戴玉慶當庭檢舉廣州市紀委書記王曉玲存在違法違紀行為。戴玉慶稱,王曉玲擔任宣傳部長時,試圖干預廣州日報經營業務,例如介紹親屬插手當時擬建工程報業大廈項目。戴玉慶認為,自己曾多次抵制上級干預業務正常開展,故而招致後來的打擊報復。戴玉慶的發言被法官打斷。法官提出,他所舉報的案情與本案無關,應在庭外向有關部門舉報。其後,戴向法警提出心臟不舒服。隨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日再審。
二審開庭
2015年4月13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戴玉慶受賄246.9萬元,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戴玉慶有期徒刑11年。戴玉慶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5年12月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廣州日報社原社長戴玉慶犯受賄罪抗訴一案。戴玉慶及其辯護人均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是捏造的。常勇強送戴玉慶200萬元和梁振鳴送戴45萬元均屬虛構。戴玉慶和常勇強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和證言為非法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行賄人常勇強在雙規期間也同樣被刑訊逼供,其證詞也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戴玉慶的供述都是辦案人員不讓其睡覺情況下所作,是非法證據。戴玉慶及其辯護人均堅持認為常勇強、梁振鳴應當出庭對質。檢察員發表出庭意見認為:戴玉慶的供述、行賄人的證言及其他客觀證據相互佐證,其收受賄賂事實清楚。在庭審過程中,戴玉慶多次提到偵查階段沒有刑訊逼供的行為,他自願選擇有罪供述,其供述的內容可以作為證明採信,不存在非法證據。庭審於下午結束,法庭將擇日宣判。
高院宣判
2016年7月2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犯受賄罪判處廣州日報社原社長戴玉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戴玉慶在擔任廣州日報社社長、廣州日報報業集團董事長、廣州傳媒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下屬和某醫科大學及其附屬醫院的賄賂總計人民幣246.9萬元,在崗位調整、職務晉升、廣告業務等方面為他人或單位謀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