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戰爭權又稱為“訴諸戰爭權”,是指國家、組織對外發動戰爭或決定對外宣戰、參戰的一種權力。傳統國際法認為,戰爭是國家解決國際爭端的強制手段之一,戰爭權意味著行使戰爭的絕對權力。進入20世紀後,國際社會開始以制度和法律形式對戰爭權予以限制。從法理學角度看,首先必須明確戰爭決定權的歸屬及授權,以體現其合法性;其次要對戰爭權進行監督和制約,以防止戰爭權被濫用;再是必須依據國際法和國內法體現的原則行使戰爭權。
詳細
戰爭權既是發動戰爭的權力,也是維持和平的權力。戰爭權在戰爭與和平之間維持一種相對的平衡,體現了某種秩序或國際秩序。我們知道,任何權力都是一種關係的存在形式。在現實的國際政治實踐中,戰爭權已逐步納入到國際秩序體系之中。在反映當今國際關係的一些重要的法規性文獻中,對戰爭權作出了普遍公認的、精確的法律上的界定。從國際秩序的角度看,今天惟一沒有爭議的、合法的武力使用有兩種。首先,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規定,一國在面對另一國武力侵犯時,有自衛的權力。第二,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三十九條和四十二條的規定,集體安全防護原則的使用是合法的,正如聯合國軍隊在1991年出兵海灣,制止了伊拉克對科威特的侵略。除了軍事力量的使用,聯合國還可以要求成員國實行外交和經濟制裁。毫無疑問,克勞塞維茨的思想精髓,即將戰爭作為常規的外交手段來使用,在當今國際法的規範之下已經不再被允許了。由此可見,在今天的國際政治實踐中,戰爭權更清晰顯示出其自身作為一種基於國際秩序的存在物。事實上,一個得到比較廣泛認同的國際秩序就是一種相對和平的狀態。一旦這種相對和平的狀態遭到戰爭的破壞,國際秩序所體現的道義原則就會凝聚戰爭資源,授權對非正義的戰爭行為進行軍事打擊。這一現象有兩重含義:一是非正義戰爭是對戰爭權的譖越,對戰爭權的譖越也是對國際秩序的破壞;二是戰爭權作為國際秩序的一種體現,在相對和平的情況下只是一種道義原則,而在相對和平遭到破壞時就會迅速地凝聚戰爭資源而轉變成為現實的戰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