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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通字〔2014〕34號
各市、縣(市、區)公安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現將《戒毒醫療機構認定吸毒成癮程式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按照程式規定要求開展吸毒成癮認定工作,工作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2014年3月19日
條例
戒毒醫療機構認定吸毒成癮程式規定(試行)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戒毒醫療機構開展吸毒成癮認定工作,根據公安部、衛生部《吸毒成癮認定辦法》、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等規定,制定本程式規定。
第一條
公安機關在吸毒成癮認定工作中,因技術原因認定有困難的,應當委託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省衛生廳)、省公安廳指定的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戒毒醫療機構開展吸毒人員是否成癮以及是否成癮嚴重的吸毒成癮認定(以下簡稱“吸毒成癮認定”)工作。
第二條
公安機關委託戒毒醫療機構進行吸毒成癮認定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在吸毒人員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時內予以委託並提交委託函。超過七十二小時委託的,戒毒醫療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條
委託認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戒毒醫療機構,並開展以下工作:
(一)提交吸毒檢測報告。
(二)提交詢問筆錄複印件、吸毒史查證情況等初步調查資料。
(三)安排吸毒人員、相關知情人員到戒毒醫療機構配合認定工作。
(四)戒毒醫療機構認為需要公安機關委託單位提供的其他協助事項。
第四條
戒毒醫療機構在收到公安機關的委託函後,應當組成成癮個案認定小組,開展成癮認定工作。成癮個案認定小組由三名醫師組成。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自接受委託認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成癮以及是否成癮嚴重的認定報告。
認定報告一式兩份,一份交委託認定的公安機關,一份留存備查。
第五條
戒毒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步驟開展吸毒成癮認定工作:
(一)成立認定小組。戒毒醫療機構應在收到委託書當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吸毒成癮認定資料採集。對吸毒人員進行病史採集、體格檢查以及相關人員問詢。對相關人員問詢應當由兩名以上個案小組成員進行。病史採集過程需要全程錄音錄像。檢查過程中應注意審查吸毒人員是否存在故意隱瞞或相關人員故意誇大的情形。
1.吸毒人員檢查。收集吸毒人員基本信息、現病史、既往史、社會工作、家庭生活等信息。進行體格檢查、成癮行為標準測評、風險程度評估、吸毒引起的精神病症狀診斷、社會功能評定。
2.相關人員問詢。覆核收集到的吸毒人員資料,了解吸毒人員的家庭、生活、工作或學習信息,確認戒毒醫療機構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相關人員對提供的信息應簽名確認。
3.輔助檢查。檢查項目包括毒品檢測,實驗室檢查,心電圖、影像學檢查,其它行為醫學量表測評等。
4.材料匯總。將通過吸毒人員和相關人員收集到的資料、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分類整理,歸納成吸毒成癮認定資料。
(三)專家評估。認定小組成員分別依據吸毒成癮認定資料進行評估,並提出評估意見,意見包括是否成癮、是否成癮嚴重以及認定的依據。
(四)形成認定結論。認定小組根據成員評估意見,須三分之二以上取得一致,形成最終認定結論,結論包括不成癮、成癮、成癮嚴重。如有保留意見,應在認定結論中註明。
(五)出具認定報告。認定報告一式兩份,由認定人員簽名並加蓋戒毒醫療機構公章。一份連同相關檔案交委託單位,一份由認定單位留存。
第六條
認定報告應當載明委託單位、委託時間、認定對象基本情況、認定依據,並明確認定結論。吸毒成癮認定報告應當附有認定機構和認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檔案。
第七條
吸毒人員對吸毒成癮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辦 理。
第八條
對吸食苯丙胺類興奮劑吸毒人員的成癮認定可以按照《苯丙胺類興奮劑成癮認定操作指南》的規定開展。其他合成毒品成癮的認定,可參照《苯丙胺類興奮劑成癮認定操作指南》的規定進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通知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屬檔案:1.苯丙胺類興奮劑成癮認定操作指南
2.吸毒成癮認定委託書
3.戒毒醫療機構吸毒成癮認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