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成都市委辦公廳、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新都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成委辦〔2010〕36號)和中共成都市新都區委、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貫徹實施〈新都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意見〉的通知》(新都委發〔2010〕10號)精神,設立成都市新都區民政局(以下簡稱區民政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1.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2.取消指導農村救災合作保險、負責農村貧困戶扶持、負責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責調整,成都市新都區民政局的主要職責是:(一)成都市新都區民政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區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 成都市新都區民政局負責全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變更、註銷以及年檢工作;監督管理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負責查處未經登記以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成都市新都區民政局負責全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申報和褒揚工作;監督、指導全區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以及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
(四)成都市新都區民政局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
(五)成都市新都區民政局組織、協調全區救災救濟工作,核定和上報災情,撥發農村災民救災救濟款物;負責全區性救災捐贈活動的組織和國內外救災捐贈的接收、分配;監督檢查救災物品的使用情況;指導災區生產自救。
(六)成都市新都區民政局負責制定社會困難戶定期定量救濟、臨時救濟以及其它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工作;負責老齡、孤兒、殘疾人、五保戶等群體權益保護和管理工作。
(七) 成都市新都區民政局負責全區基層政權建設,擬訂基層政權建設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開展村(居)民自治活動;監督、指導村(居)委會組織建設、制度建設、村(居)務公開工作;牽頭擬訂全區社區服務發展和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和諧社區建設示範活動;指導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人員培訓、社區志願者註冊登記工作。
(八)成都市新都區民政局監督、指導全區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殯葬管理、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接收、審查、救助和管理工作。
(九)成都市新都區民政局負責全區鎮(街道)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組織、指導全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研究和修訂行政區域規劃。
(十)成都市新都區民政局負責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社會福利機構的認定和管理;監督管理社會福利企業;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優惠政策。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成都市新都區民政局設10個內設機構。(一)成都市新都區民政局辦公室
負責工作目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後勤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綜合性檔案的草擬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職工教育工作。
(二)成都市新都區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科(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負責擬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辦法及政策措施;負責全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檢工作;負責社會團體行政複議,協調各業務主管部門的社會團體工作;依法查處未經登記以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承辦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三)成都市新都區民政局優撫科
負責全區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負責重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殘疾軍人的管理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申報和褒揚工作;審核、申報評殘等級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草擬地方性優撫工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監督、指導全區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以及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
(四)成都市新都區民政局雙擁工作科(掛成都市新都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組織開展雙擁共建活動及建軍節、春節期間的擁軍優屬等有關活動;負責檢查督促優撫政策的落實情況;協調和處理好軍地軍民之間的關係;做好駐軍部隊幹部家屬工作的調動、幹部轉業安置、士官安置等有關協調工作;負責軍事設施、部隊建設、國防施工方面的監督保護;擬訂雙擁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積極開展基層雙擁活動;承擔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成都市新都區民政局安置科
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退役士兵、復員幹部、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辦理異地退役士兵來新都區和新都區農轉非退役士兵的審批、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和軍地共育人才協調工作;負責原接收的異地退休職工的管理工作。
(六)成都市新都區民政局救災救濟科
負責全區救災救濟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情況的察勘、核實、申報和災害期間災民轉移安置的組織工作;管理髮放救災款物;負責接收分配國內外捐贈款物和經常性的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全區敬老院管理和五保供養工作;負責全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七)成都市新都區民政局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負責全區基層政權建設指導工作;提出加強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的意見和辦法;指導各鎮(街道)加強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指導村(居)委會村(居)務公開工作;指導、總結、推廣村(居)民自治活動;指導管理城市社區建設,組織開展社區建設示範活動;指導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人員培訓、社區志願者註冊登記和社工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八)成都市新都區民政局區劃地名科(掛成都市新都區勘界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有關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本區地名的命名、更名與廢名工作;監督管理標準地名的使用;指導、督促、檢查地名標誌的設定;承辦區域內各級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區域內行政區劃調整工作;組織與毗鄰區(市、縣)行政區域界限勘定工作;承辦區內鎮際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並向區政府提出仲裁建議;承擔區勘界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成都市新都區民政局社會事務科
負責擬訂全區婚姻登記、殯葬管理、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區公墓、殯儀館等殯葬設施的規劃、管理和指導;負責全區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流浪兒童、社會孤殘兒童的救助保護管理工作。
(十)成都市新都區民政局計畫財務科
負責全區民政事業經費及中央、省、市下達的專項經費的劃撥;負責局機關財務的管理,指導、監督全區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全區民政系統的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預算的編制、匯總上報,按規定完成各項會計報表,整理會計資料、立卷、歸檔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