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府南河綜合整治開發管理規定

1996年12月1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府南河區域的整治、開發和管理,充分發揮府南河綜合整治工程的整體功能和綜合效益,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府南河區域,是指自郫縣團結鎮石堤堰起至雙流縣黃龍溪鎮止的府河段,和自文家場起至安順橋止的南河段(含清水河)的綜合整治工程規劃範圍,以及綜合整治工程外的河道範圍內的區域。

府南河區域的整治、開發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實行對府南河區域統一整治、統一開發、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成都市府南河綜合整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府南河管委會)負責對府南河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和管理,組織制定有關府南河區域整治、開發和管理的計畫、方案、標準及相關制度,並負責對府南河區域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

建管、規劃、國土、工商、市容環衛、園林、環保、市政、公用、交通、水電、文化、旅遊、公安、房管、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按照各自職責,行使管理職能。

第五條 成都市府南河綜合整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府南河辦公室)是府南河管委會的辦事機構,行使具體管理職能,並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第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出版、教育等部門和府南河區域的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加強對管理府南河和愛護府南河的宣傳,增強各單位和市民對府南河的愛護意識。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樹木花草、文物、雕塑石刻和市政公用設施,服從監督管理的義務,並有勸阻和舉報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 整治

第八條 府南河區域的整治,應當以已整治工程為基礎,有計畫、分階段地實行延伸整治,進而實現對府南河區域的完整整治。

第九條 府南河區域一環路以內的河道治理、污水截流、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濱河綠化和舊城改造,應當嚴格按照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府南河綜合整治工程實施方案進行。

第十條 府南河區域的延伸整治方案,由府南河辦公室組織有關管理部門和單位擬訂,並在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府南河區域延伸整治所需資金,由府南河辦公室負責通過府南河區域的開發利用等渠道籌集,具體辦法由府南河辦公室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十二條 府南河辦公室應當按照“完工一段、驗收一段、交付使用一段、維護管理一段”的原則,將整治完工項目及時交有關部門驗收、投入使用和維護管理。

第三章 開發利用

第十三條 府南河區域的開發利用由府南河辦公室按照府南河管委會的統一規劃,負責組織實施。

單位和個人投資府南河區域的航運、旅遊景點、商業網點、戶外廣告、車船港站、房地產開發等開發利用項目,必須報經府南河管委會審查同意後,再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府南河區域的開發利用,應當與府南河的景觀、風貌及整體功能相適應,有利於促進其景觀、風貌的形成和整體功能的發揮、完善。

開發利用項目的布局、規模、數量等應當有計畫、有步驟地安排。

第十五條 府南河區域的開發利用,實行有償使用原則,由府南河辦公室負責通過招標、拍賣等形式組織實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招標、拍賣必須由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府南河管委會制定的方案實施。

第十六條 府南河區域開發利用的全部收益套用於府南河的延伸整治。

第十七條 府南河區域渡口(碼頭)的設定和遷移,應經府南河管委會審查同意後,再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設定或遷移,也不得渡客。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需在府南河區域設定廣告牌(欄)、雕塑、畫廊、招牌、標牌、標語、櫥窗等設施的,應經府南河管委會審查同意。

前款所列設施的主管單位應當加強對其設施的定期維護管理,保持其外形整潔美觀,符合府南河區域的景觀要求。

第四章 管理和維護

第十九條 府南河辦公室應當負責對各管理部門在府南河區域的管理維護工作進行督促、檢查,並定期向府南河管委會報告。

第二十條 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府南河區域整治完工段的路燈、護欄等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負責對已建成段河堤的清掃保潔,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檢測和巡查,保證設施完好和安全運行。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府南河區域的樹權單位,應當加強對府南河區域整治完工段園林綠地的建設、養護、管理和園林植物病蟲害的防治工作,保持公共綠地樹木花草繁茂,園容整潔美觀和設施完好。

第二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負責府南河區域整治完工段城市街道的清掃保潔管理,並加強該區域垃圾桶(箱)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潔。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府南河區域污染源的控制和監督管理,定期檢測河水水質,確保河水不受污染。

第二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職責加強對府南河河道的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五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府南河區域航道、渡口(碼頭)的管理,保證航道暢通,維護港區營運秩序和環境衛生。

第二十六條 旅遊、文化、公用部門以及其它管理部門都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對府南河區域的管理、維護,保障府南河區域管理工作高效、有序運轉,保護府南河區域已形成的景觀、風貌和整體功能不受侵害。

第二十七條 府南河區域的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居民住戶,必須保持其臨街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完好、整潔,並按照門前三包(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責任書所確定的責任範圍,承擔門前三包責任。

第二十八條 涉及府南河景觀、功能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設施等項目,應先經府南河管委會同意,有關部門再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府南河區域整治完工段的城市道路、綠化用地搭設亭棚、堆物作業。

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經府南河管委會審查同意後,再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並應負責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積和期限恢復原狀。

地下管線發生急需搶修的故障而挖掘城市道路和綠化用地,應在挖掘的同時報告有關部門,並在五日內補辦手續。故障排除後,應在規定時間內恢復原狀。

第三十條 府南河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道路、河堤、公共廣場或街頭綠地擺攤設點;

(二)在府南河臨河道二十米寬以下道路兩側破牆開店;

(三)向河道排放或傾倒污水、垃圾、廢棄物;

(四)破壞或損壞文物、樹木花草和園林綠化設施;

(五)破壞或損壞路燈、垃圾箱(桶)等市政工程設施和公共環境衛生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在府南河整治、開發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對舉報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有功者,由各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按照《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除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外,可責令其限期拆除或恢復原狀,並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或恢復原狀的,可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或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的,按照《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除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外,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沒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工具、物品以及違法所得。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的,按照《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或恢復原狀,並按改建後的經營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按照《成都市〈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五)項的,按照《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成都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除通報批評、責令恢復原狀、處以罰款外,有關主管部門有權責令當事人賠償損失;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以警告、罰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所列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本規定實施處罰。

違反本規定同時又構成違反規劃、文物保護、航道管理、園林綠化等管理法規的,從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 未成年人違反本規定,損壞路燈、垃圾箱(桶)等市政工程設施、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和園林綠化設施,造成損失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府南河辦公室和各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制定的有關規章、規範性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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